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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养殖被清理,能索要补偿并起诉政府吗?

无证养殖被清理,能索要补偿并起诉政府吗?

案情简介

不少水产养殖户存在误区,认为长期在水域开展养殖,即便没有办理正规养殖证件,政府开展环境整治、拆除养殖设施后,也必须给予经济补偿。本案当事人外地养殖户在当地万峰湖架设网箱从事水产养殖多年,始终未依法办理水域滩涂养殖证。后来为落实生态环保政策,当地政府统一开展万峰湖网箱清理整治工作,拆除了包括当事人在内的无证养殖设施。当事人认为自身产生巨额损失,要求当地政府予以补偿,在收到政府不予补偿的书面答复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还申请审查当地相关整治奖励文件的合法性。法院审理后最终裁定驳回了当事人的起诉。

裁判要旨】

法律依据与履职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相关规定,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水域从事养殖生产,渔业主管部门可责令改正、限期拆除。现行法律并未规定行政机关对无证养殖行为被清理拆除后负有行政补偿的法定职责。

诉讼性质认定

当事人诉求实质是要求政府履行行政补偿职责,该诉求缺乏对应的法律依据,相关信访类诉求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机关针对该诉求作出的答复意见,不具备可诉性。

证据与事实认定

当事人自行制作的损失统计表,未经行政机关及相关部门核实确认,无法作为损失认定依据;当地开展网箱整治是落实上级统一部署的生态环保工作。

最终裁定

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

北京贯赢律师认为

北京贯赢律师认为,本案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分析

一、无证养殖不受法律保护,清理拆除无强制补偿义务

合法的行政补偿,针对的是当事人合法财产与合法经营权益。未办理养殖许可证的网箱养殖本身属于违法行为,政府依据环保、渔业相关法规开展整治、拆除违法养殖设施,是依法履职行为,法律没有规定必须对违法养殖产生的损失进行补偿。

二、区分奖励与法定补偿,二者不能混为一谈

当地政府出台的自拆奖励政策,是鼓励养殖户主动配合整治的激励措施,并非法律规定的征收、拆除补偿。奖励有明确适用条件,不适用于无证外来养殖户,不能将未拿到奖励等同于合法权益受损。

三、诉求不符受理范围,法院依法驳回起诉

向政府索要无证养殖损失补偿,本质属于信访诉求,不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内。即便对政府的答复不满意,法院也会依法驳回起诉。同时,自行制作的损失清单,没有官方核验佐证,也无法作为索赔的有效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