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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移动住人集装箱被清走,执法行为就合法吗?可移动住人集装箱被清走,执法行为就合法吗?【案情简介】不少市民会使用集装箱作为临时住所,也常常遇到执法部门清理公共区域物品的情况。本案当事人使用集装箱在公共区域居住,当地政府组织联合执法拆除周边违法建筑时,辖区城管部门直接联系集装箱经营商家,将涉案集装箱运走。当事人认为该清走行为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当地政府辩称,集装箱属于可移动堆放物,并非建筑物,且是商家自行运回,不属于政府强制执法。一审、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均认定,本次清走行为程序违法,最终判决确认案涉行政行为违法。
【裁判要旨】
诉讼主体认定 庞大春有偿取得涉案集装箱并实际居住使用,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具备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本次清走行为属于区政府组织的联合执法范畴,相应法律后果应由组织单位海城区政府承担,其作为本案被告主体适格。
执法程序违法认定 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于擅自在公共场地堆放物品的行为,执法部门应当责令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自行清理。本案执法人员未直接告知当事人、未给予自行清理的合理期限,径直联系第三方商家将集装箱运走,执法程序违反法律规定。
法律适用纠正 涉案集装箱具备可移动属性,不属于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一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存在瑕疵,但不影响对执法行为违法的最终认定。
最终判决原文 一审判决确认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政府 2017 年 12 月 27 日强制清除集装箱的行政行为违法;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贯赢律师认为】北京贯赢律师认为,本案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分析 一、联合执法的责任由组织方承担多个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时,牵头、组织的政府机关是责任主体。即便具体执行的是下属城管等部门,一旦执法行为侵权,当事人起诉组织本次联合执法的政府机关,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执法机关不能以“是下属单位行为” 为由推脱责任。 二、清理公共区域物品必须遵守法定程序针对在街道、公共场地堆放物品的行为,执法不能“一搬了之”。法定流程是先向物品使用人作出责令整改通知,给予当事人自行清理的期限。跳过告知、限期整改等环节,直接联系第三方转移物品,无论物品是否为可移动集装箱,均属于程序违法。 三、物品形态不影响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区分集装箱是建筑物还是普通堆放物,只会影响法律条文的适用,但不会改变执法程序的硬性要求。哪怕是可移动的临时物品,执法部门也必须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申辩权,程序缺失的执法行为,依法会被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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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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