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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中时间很宝贵,不要等过了诉讼时效再想到要维权

案号:(2020)最高法行申7017号

【案情简介】

李旭日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内,2010年2月26日,李铁安、李旭日和李寿腾与涟源市安邵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签订《拆迁房屋协议书》.2010年3月4日,李铁安领取了相应的房屋拆迁补偿款,并将该补偿款进行了家庭分配.后来李旭日认为补偿内容不合理,遂起诉撤销协议,给与合理补偿.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程序,争议焦点是李旭日的起诉是否超过法定期限.

【裁判要旨】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北京贯赢律师认为】

北京贯赢律师认为,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2010年2月26日,李铁安、李旭日和李寿腾与涟源市安邵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签订《拆迁房屋协议书》.2010年3月4日,李铁安领取了相应的房屋拆迁补偿款,并将该补偿款进行了家庭分配.

至迟于案涉房屋2010年3月8日被拆除时,李旭日就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拆迁房屋协议书》的内容以及房屋被拆除的事实,其于2019年7月30日才针对案涉拆迁补偿及房屋拆除行为等提起诉讼,明显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李旭日认为涟源市政府单方面修改了《拆迁房屋协议书》,其于2019年5月28日才知道,但其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是正常的.

因此北京贯赢律师提醒您,拆迁中时间很宝贵,不要等过了诉讼时效再想到要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