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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婚前房屋,婚后加上女方名字,离婚后房子归谁?案号:(2015)二中民终字第06411号【案情简介】北京某区的靳先生婚前在父母的帮助下贷款购买了一套房屋用于婚后居住,2008年1月16日靳先生与杨女士登记结婚,婚后不久,杨女士与杨女士的父母都要求在房产证上添加她的名字,多次给男方施加压力,杨女士还表示,如果不给她加名字就不过了,出于顾虑家庭和谐,靳先生便同意了。 2010年4月得知房产证办理下来,仅仅过了三个多月,杨女士便以性格不合为由要求与靳先生分手,后称自己在房产中有份额,要求分房子。男方父母多次劝说也没有转变。2011年7月杨女士到法院起诉离婚并分割房产。法院支持了杨女士的分割请求,靳先生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审法院判决北京市某区某小区1008室房屋归杨女士所有是否适当的问题。根据房屋产权证记载及生效判决书认定,诉争房屋系杨女士与靳先生的共同财产,双方各有百分之五十份额,杨女士与靳先生离婚后,双方不宜再共有该处房屋,杨女生起诉要求分割该房屋,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原审法院根据双方的收入水平及居住情况,本着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诉争房屋归杨女士所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 关于杨女士名下的股票问题,靳先生在原审中虽提出对股票等财产进行处理,但其未向法庭申请查询股票的具体情况,也未提出具体应当如何分割的诉讼请求,为使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到保护,对于该部分财产,双方可另行解决。关于靳先生称原审法院认定的杨女士离婚时财产认定不合理问题,因靳先生所举证据不能证明杨女士存在转移财产的问题,且不能证明双方离婚时,杨女士仍持有大笔夫妻共同财产,故原审法院根据查询的银行存款情况对双方离婚后的财产进行分割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 【北京贯赢律师认为】北京贯赢律师认为,房产证上加名字这样的行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表明房产所有权已经发生变化,由原来的单人所有,变成了双方共同所有,而本案中还约定了按份共有,男女双方各占50%,这显然是对女方有利的。而女方在拿到房产权力后要求离婚,房产是一定会分割的。即便这是男方的婚前财产,即便男方和父母对房产出资很大,也要至少被女方分走一半。而房产登记变化之后,赠与人就无法再行使任意撤销权。因此,靳先生的上诉才没有被法院支持。 房产证上加名字不是儿戏,对方说不加名字就不过了,不一定真不过了,但加了名字之后确实也可以说离就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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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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