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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推荐致损,平台以 “技术中立” 就能免责?

算法推荐致损,平台以“技术中立” 就能免责?

【案情简介】

刷短视频时被算法反复推送侵权影视片段,版权方找上门索赔,平台却称“内容是用户上传,算法自动推荐,和我无关”,这种说法真能成立吗?爱奇艺公司就和某短视频平台因算法推荐侵权内容闹上了法庭。

爱奇艺公司享有电视剧《老九门》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却发现某短视频平台上有大量用户上传的该剧剪辑片段,这些片段浓缩了核心剧情,明显超出合理使用范畴,属于侵权内容。更关键的是,平台通过算法,将这些侵权片段精准推送给喜欢悬疑剧、古装剧的用户,还通过首页推荐、热门榜单等方式扩大传播,导致侵权内容快速扩散,严重影响了该剧的正版播放量。

爱奇艺公司找到该平台,要求删除所有侵权片段并赔偿损失,可平台却以“技术中立” 为由拒绝担责,辩称日均活跃用户上亿,无法逐一审核海量用户上传内容,算法推荐仅为技术服务,不构成侵权。协商无果后,爱奇艺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平台明知或应知侵权内容存在,仍通过算法扩大传播,具有主观过错,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

法院审理后围绕“平台过错认定标准”“算法推荐的责任属性”“技术中立的适用边界” 作出判决,核心裁判观点及原文引用如下:

(一)关于算法推荐场景下平台的注意义务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判决书中明确指出:“被告作为短视频平台经营者,通过算法推荐技术获取流量收益与商业优势,相较于传统网络服务,其对推荐内容的传播具有更强的掌控力,理应承担与其技术能力、收益规模相匹配的更高注意义务,不能仅以‘海量内容难以审核’为由免除该义务。”

(二)关于平台“明知 / 应知” 的过错认定

法院认为:“涉案侵权视频系对《老九门》核心剧情的浓缩讲解,侵权特征明显,且大量同类侵权内容在平台持续传播并获得较高互动量,被告通过算法对该类内容进行精准推送、流量倾斜,足以认定其对侵权行为存在‘应知’情形。被告未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识别、拦截侵权内容,反而通过算法扩大侵权影响,主观过错明确,其主张的‘技术中立’不能成为免责理由。”

(三)关于最终判决结果

法院综合全案事实及法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1. 被告立即删除平台内所有侵害《老九门》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视频内容;2.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爱奇艺公司经济损失 100 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 14.42 万元;3.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北京贯赢律师认为】

北京贯赢律师认为,本案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分析

(一)核心规则一:过错认定核心是“明知 / 应知”,算法优势绑定更高注意义务

算法推荐并非平台免责的“挡箭牌”,过错认定仍以 “明知 / 应知” 为核心,但平台因算法获得的流量优势会对应更高注意义务。若侵权内容特征明显、传播范围广、互动量高,且平台通过算法主动推送、流量倾斜,即便无直接证据证明 “明知”,法院也可认定其 “应知”,进而判定存在过错。反之,若侵权内容隐蔽性强,平台已采取合理技术措施防范,可认定无过错。

(二)核心规则二:技术中立有边界,不能掩盖不作为过错

“技术中立” 仅适用于平台无主观过错、已履行合理义务的情形。若平台利用算法放大侵权内容传播,或未及时处理已知的侵权内容,即便算法推荐由机器自主完成,也构成不作为侵权。本案中平台未拦截明显侵权内容,反而通过算法助推传播,本质是未履行必要措施,突破了技术中立的适用边界,需承担侵权责任。

(三)核心规则三:算法解释义务是过错认定的重要依据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平台负有算法解释义务。诉讼中,平台需书面说明算法生成机制、运行规则及风险防控措施,无法合理解释算法逻辑,或不能证明已采取有效防控措施的,法院可据此推定其存在过错。反之,若平台能完整说明算法原理,且举证已履行审核、拦截义务,可降低过错认定概率。

【结语】

算法推荐场景下,平台的责任边界不再局限于“被动处理投诉”,而是延伸至算法设计、风险防控的全流程。“技术中立” 不能成为不作为的借口,平台需在享受算法红利的同时,履行相应的内容审核与风险防控义务。被侵权方维权时,可重点收集算法推送、流量倾斜的相关证据,证明平台存在 “明知 / 应知” 的过错,进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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