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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下载公司技术数据,竟涉刑事犯罪?后果有多严重?离职下载公司技术数据,竟涉刑事犯罪?后果有多严重?【案情简介】离职前偷偷下载公司核心技术代码,以为只是“拿点资料备用”,没想到会触犯刑法?北京的曹某某和王某某就因为这事栽了大跟头。 曹某某和王某某原本都是北京某科技公司的技术骨干,分别担任技术中台运营维护负责人和技术中台负责人,手里都能接触到公司一款策略游戏软件的核心源代码。两人在职时,都和公司签了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明确约定不能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2019 年 12 月,王某某先从公司离职,转头就成立了一家和原公司业务完全相同的新公司。2020 年 6 月,曹某某也提交了离职申请。可谁知道,在递交离职申请前一个多月,曹某某就开始分阶段、有步骤地私自下载公司的游戏源代码,还把这些数据存到了一台非公司配备的苹果电脑里。而这台电脑的购买资金,正是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提供的,发票上的购买单位还写着王某某的新公司。 原公司在网络安全巡查时发现了这个情况,马上报了案。曹某某和王某某辩称只是“备份数据”,没打算披露或使用,可原公司认为两人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商业秘密,不仅提起了民事诉讼,还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两人的刑事责任。
【裁判要旨】法院审理后围绕“涉案技术数据是否属于商业秘密”“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及刑事犯罪”“责任承担” 作出判决,核心裁判观点及原文引用如下: (一)关于商业秘密的认定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对商业秘密的定义,判决书中明确指出:“涉案策略游戏软件源代码,是权利人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研发的技术成果,具有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特征,且权利人已通过签订保密协议、设置网络安全防护等方式采取保密措施,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应认定为商业秘密。” (二)关于侵权及刑事犯罪的认定 法院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认为:“被告人曹某某、王某某明知涉案源代码为原公司商业秘密,且负有保密义务,仍通过分阶段下载、提供存储设备等方式非法获取该技术数据,其行为已超出合法接触权限的正当行使范围,客观上导致商业秘密脱离权利人有效控制,存在被披露、使用的重大风险。结合涉案商业秘密的价值及可能造成的损失,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情节严重,符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 (三)关于最终判决结果 法院综合全案事实及法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1. 被告人曹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0 万元;2. 被告人王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5 万元;3. 二被告人连带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 380 万元;4. 禁止二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被害单位涉案业务相同的经营活动。”
【北京贯赢律师认为】北京贯赢律师认为,本案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分析
(一)核心规则一:合法接触不代表可以任意获取,保密义务贯穿始终 员工即便因工作需要合法接触公司商业秘密,也不意味着能随意下载、复制或带离。尤其是签订过保密协议的员工,保密义务不会因离职而终止,离职前后非法下载技术数据的行为,本身就违反了保密约定,具备侵权乃至犯罪的前提条件。本案中,曹某某、王某某虽有权接触源代码,但私自下载并转移至个人设备的行为,已超出正当履职范围。 (二)核心规则二:刑事立案的关键是“情节严重”,损失数额是重要标准 侵犯商业秘密罪并非只要有侵权行为就成立,需达到“情节严重” 的程度。司法实践中,最核心的判断标准是给权利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是否达到 50 万元以上,或是否导致权利人破产等严重后果。本案中,涉案源代码的研发投入大、商业价值高,二被告人的行为已具备 “情节严重” 的要件,因此从民事侵权上升到刑事犯罪。 (三)核心规则三:共同合意+ 分工协作,构成共同犯罪需连带担责 离职员工与他人勾结实施侵权的,若存在主观上的意思联络、客观上的分工协作,会被认定为共同犯罪,需承担连带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王某某教唆、提供资金帮助,曹某某具体实施下载行为,新公司作为受益方,三方形成共同侵权合意,因此均需承担相应责任,这也警示离职员工切勿与他人串通窃取原公司商业秘密。
【结语】 离职不是“脱责符”,公司的技术数据、商业秘密受法律严格保护。无论是在职还是离职,员工都应恪守保密义务,切勿因一时贪念非法下载、泄露公司核心信息,否则可能从 “职场人” 沦为 “阶下囚”,还要承担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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