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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入股后价值“缩水”,其他股东能喊“出资不实”吗?

技术入股后价值“缩水”,其他股东能喊“出资不实”吗?

案情简介

咱合伙开公司,有人出资金,有人出技术,本是相辅相成的事,可要是技术入股后价值跌了,出钱的股东能说对方“出资不实”要赔钱吗?杭州的赵先生、孙先生就和技术入股的李先生闹了这样的纠纷。

2022年,赵先生、孙先生各出资200万元,李先生以一项“新型环保材料生产技术”入股,三人共同成立了一家新材料公司。入股前,他们共同委托了一家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这项技术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显示技术价值200万元,三方据此约定李先生占股25%,并把评估价值写进了公司章程,李先生也按规定办理了技术成果的权属转移手续。

可公司运营不到两年,麻烦就来了。由于市场上同类技术快速迭代,李先生入股的技术竞争力大不如前,对应的市场价值大幅缩水,经重新评估仅值80万元。更糟的是,公司因为技术落后导致产品滞销,出现了不小的亏损。赵先生和孙先生急了,觉得李先生的技术现在不值200万,相当于当初没出够钱,属于“出资不实”,要求李先生补足120万元的出资差额,否则就要剥夺他的部分股东权利。

李先生却觉得委屈:“入股时技术价值是专业机构评估的,手续也全办齐了,现在价值缩水是市场变化导致的,又不是我故意隐瞒问题,凭啥要我补钱?”双方协商多次都没谈拢,赵先生和孙先生只好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李先生出资不实,并判令其补足出资差额。

裁判要旨】

法院审理后围绕“技术成果出资不实的认定标准”“价值缩水的性质界定”作出判决,判决书中大量引用法律规定及核心裁判观点: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八条“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五条“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判决书中明确指出:“认定非货币财产出资是否不实,应以出资时的财产价值为判断时点,核心在于出资财产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评估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权属是否完整转移。”

针对本案核心争议,法院进一步释明:“本案中,被告李先生以技术成果出资时,已委托具备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评估价值客观公允;且李先生已按约定完成技术成果的权属转移手续,全面履行了出资义务。案涉技术后续价值缩水,系因市场技术迭代这一客观因素导致,属于公司经营过程中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而非李先生出资时存在瑕疵所致。”

关于原告主张的“补足出资”诉求,法院明确:“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李先生在出资时存在高估技术价值、隐瞒技术缺陷等过错行为,亦无证据证明双方就技术价值缩水后的补足责任有明确约定,故其主张李先生出资不实并要求补足差额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赵某某、孙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赵某某、孙某某共同负担。”

北京贯赢律师认为

北京贯赢律师认为,本案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分析

(一)核心规则一:出资不实的认定,以“出资时点”为核心,看程序与实质双重合规

技术成果作为非货币财产出资,认定是否构成“出资不实”,关键看出资当时的状态,而非后续价值变化。具体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程序合规,必须委托具备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不能自行定价或委托无资质机构评估;二是实质合规,出资的技术成果权属清晰无争议、无隐蔽缺陷,且已完整转移给公司。只要出资时符合这两个条件,即便后续价值缩水,也不能认定为出资不实。本案中李先生的技术出资程序和实质均合规,这是其不承担补足责任的核心原因。

(二)核心规则二:出资后价值缩水,分“商业风险”与“过错导致”,责任归属不同

技术成果出资后的价值波动,责任划分要区分两种情形:一是因市场变化、技术迭代等客观因素导致的缩水,属于正常商业风险,由公司自行承担,出资人无需补资;二是因出资时评估不实(如评估机构无资质、方法不当)、隐瞒技术缺陷、未完整转移权属等出资人过错导致的价值贬损,属于出资不实,出资人需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本案明显属于第一种情形,故法院不支持原告的补资诉求。

(三)核心规则三:风险防范关键,事前约定与证据留存缺一不可

为避免此类纠纷,股东间可在公司章程或出资协议中提前约定:一是明确技术评估的机构选择、评估标准等,确保评估公允;二是约定技术价值调整机制,如因技术本身缺陷导致价值贬损的,出资人需承担补资责任;因市场因素导致缩水的,双方互不追责;三是留存完整证据,包括评估报告、权属转移凭证、技术验收文件等,便于后续争议解决时举证。对技术出资方而言,这是证明自身出资合规的关键;对货币出资方而言,可通过约定规避不合理的商业风险。

【结语】

技术成果入股的核心是“出资时点合规即免责”,后续价值缩水多属商业风险,不能简单等同于出资不实。货币出资股东不能将公司经营风险转嫁给技术出资股东,技术出资股东也需确保出资程序和实质合法,留存好相关证据。提前明确约定,才能兼顾各方利益,避免后续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