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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是我,被保是你,离婚时保险现金价值该分谁?投保是我,被保是你,离婚时保险现金价值该分谁?【案情简介】咱离婚分财产时,最容易忽略的就是人身保险,尤其是投保人和被保人不是同一个人的情况,真闹起来谁都觉得委屈。杭州的张女士和刘先生就栽在了这事儿上。 2020 年两人结婚后,刘先生作为投保人,用夫妻共同存款给张女士买了一份终身寿险,每年交保费 2.5 万元,受益人是他们的孩子。2024 年,两人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对房产、存款的分割都没意见,唯独忘了处理这份保单。离婚后第三个月,刘先生想着保单是自己投保的,就悄悄办理了退保,领回现金价值 8.6 万元,全自己收了。 张女士知道后又气又急:“保单是给我买的,保障的是我的人身权益,现金价值怎么能全归你?” 刘先生却反驳:“钱是我交的,投保人也是我,退保的钱自然该我拿。” 双方协商不成,张女士只好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割这笔 8.6 万元的保单现金价值。 这事儿看着简单,核心却绕不开:婚后买的保险,投保人和被保人不一样,现金价值到底算谁的?离婚时该怎么分?
【裁判要旨】法院审理后围绕“保单现金价值归属”“投保人与被保人权益平衡”“夫妻共同财产认定” 作出判决,判决书中核心裁判观点如下: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及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四条规定,判决书中明确指出:“案涉人身保险保单系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投保,保费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产生的保单现金价值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予分割。” 关于投保人与被保人不同的特殊情形,法院进一步说明:“被告作为投保人,虽享有单方退保的权利,但不能以此排除原告作为被保险人对保单现金价值享有的共有权益。离婚后被告擅自退保并独占现金价值,损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同时,案涉保单以原告为被保险人,具有人身保障属性,离婚时应兼顾财产分割与被保险人的权益保护,不宜简单以退保方式分割财产。” 最终法院判决:“1. 被告刘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某保单现金价值分割款 4.3 万元;2.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贯赢律师认为】北京贯赢律师认为,本案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分析 (一)核心规则一:现金价值归属,关键看“保费来源” 而非 “投保人身份” 司法实践中认定保单现金价值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核心标准是保费来源,而非单纯看投保人是谁。如果保费是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存款等共同财产缴纳的,无论投保人和被保人是夫妻中的一方还是双方,产生的现金价值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刘先生虽为投保人,但保费来自夫妻共同存款,因此现金价值自然要作为共同财产分割,这和“谁投保” 没有必然关联。 (二)核心规则二:分割需平衡“财产属性” 与 “人身属性” 人身保险不同于房产、存款,具有鲜明的人身保障属性,尤其是被保险人享有的保险保障权益具有人身专属性。因此,离婚分割此类保单现金价值时,不能只按普通财产“一刀切” 分割,而要兼顾两方面:一方面,现金价值的财产部分需按共同财产处理;另一方面,要尊重被保险人的人身保障需求,优先采用 “补偿对价” 而非 “强制退保” 的方式。比如本案中,法院没有判令退保分割现金价值,而是让投保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一半对价,既保障了财产权益,也未剥夺被保险人的潜在保障。 (三)核心规则三:实务处理有路径,优先协商而非诉讼 遇到投保人与被保人不同的离婚保险分割,实务中主要有三种处理路径:一是投保人继续投保,向对方支付现金价值的一半作为补偿;二是双方协商变更投保人,由被保险人或愿意继续投保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相应对价;三是双方均同意退保,分割退保后的现金价值。其中,前两种方式能最大程度保留保险保障,减少现金价值折损,是法院更推荐的方式。建议离婚时务必梳理所有保单,提前协商处理,避免像本案中那样擅自退保引发纠纷。
【结语】 离婚时的人身保险分割,核心是“不看投保看保费,不丢保障分财产”。对投保人而言,别误以为自己有权单方处置保单;对被保险人而言,也别忽视了现金价值中的共同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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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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