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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环保罚单 19 万?听证怎么 “打掉” 检测报告翻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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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贯  赢  律  师  事  务  所

案例分析

环保罚单 19 万?听证怎么 “打掉” 检测报告翻盘?

基本案情


开五金加工厂的老周最近愁坏了。2024 年 5 月,区生态环境局的执法人员突然上门检查,说厂里的废气排放可能超标,当场进行了采样。半个月后,老周收到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说根据监测站的报告,厂里臭气浓度超标,拟罚款 19 万元。

“我去年刚花 8 万装了废气处理设备,怎么会超标?” 老周拿着报告越看越纳闷,上面既没写具体检测日期,也没附采样过程记录。更让他着急的是,厂里正申报 “专精特新” 企业,一旦被处罚,不仅要丢了税收优惠,资质申报也得泡汤。

朋友提醒他:“罚单上写着能申请听证,赶紧找律师问问!” 老周连夜咨询律师,律师看完材料立刻指出:“这份监测报告有大问题,听证就是翻盘的机会。” 他赶紧在收到告知书的第 3 天提交了听证申请,心里打鼓:听证到底能帮自己争取什么?19 万罚款真能免掉吗?




裁判要旨



本案经听证程序后,生态环境局采纳听证意见撤销原处罚拟决定,后企业就听证程序合法性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书中密集引用法律条文及证据审查规则:

(一)关于听证程序的合法性认定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认定:“原告(老周企业)在收到告知书后 3 日内提出听证申请,被告(生态环境局)于 7 日前送达听证通知,听证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全程制作笔录并经双方核对签字,听证程序符合法定要求,保障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及质证权利,程序合法有效。”

(二)关于监测报告的证据效力审查

法院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五条 “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一)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二)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结合技术规范指出:“案涉监测报告存在三项关键瑕疵:其一,未标注检测日期,违反《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905-2017)关于‘臭气样品需在采样后 24 小时内测定且报告需含检测时间’的强制性要求;其二,无完整采样记录,未载明采样位置、气袋冲洗等关键过程,不符合 HJ1262-2022 标准的操作规范;其三,未附采样人员资质证明,无法证实监测行为的专业性。上述瑕疵导致该报告丧失合法性与真实性,不能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依据。”

(三)关于处罚决定的最终裁判

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五条‘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决定’及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被告以无效监测报告为依据作出处罚,属于‘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情形,其原处罚拟决定应予撤销。”

最终判决:“1. 确认被告区生态环境局以涉案监测报告为依据作出的处罚告知行为违法;2. 撤销被告拟对原告处以 19 万元罚款的行政行为;3. 责令被告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北京贯赢律师认为


北京贯赢律师认为,本案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分析

(一)程序关:听证不是 “走过场”,三项权利必须用足

很多企业以为听证只是 “听个意见”,其实这是法律赋予的 “程序性武器”,核心要抓住三个权利:一是申请时限权,收到《听证告知书》后必须在 5 日内申请,超期就会丧失机会,老周 3 天内申请就踩准了时间点;二是回避申请权,如果听证主持人是之前的执法人员,一定要申请回避,避免 “自己查自己审”;三是质证答辩权,对执法方的证据(比如监测报告、勘查笔录)要当场质疑,没说清楚的一定要追问,这些意见都会被记入听证笔录,成为后续裁判的关键依据。

(二)实体关:“打垮” 关键证据,监测报告是最易突破的缺口

环保处罚的核心证据几乎都是监测报告,只要找出其技术或程序瑕疵,就能从根本上推翻处罚。常见的突破点有三个:看人员资质,像有些监测人员只有公司自发证,没有省级以上培训资质,这类报告直接无效;查采样规范,没有采样记录、采样位置不对、样品保存超时,都符合 “程序违法” 的情形;核报告形式,缺检测日期、缺签名、缺标准依据的,属于 “形式不合法”,法院不会采信。老周的案子就是靠这三点,直接否定了监测报告的效力。

(三)策略关:整改要 “早”,案例要 “准”,争取主动

光靠质疑还不够,得主动亮明 “合规诚意” 和 “法律依据”。一方面要提前整改,在听证前就升级环保设备、做自检并出具合格报告,哪怕之前有瑕疵,积极整改的态度能大幅降低处罚概率,甚至像有些案例那样直接免罚;另一方面要用准案例,找和自己情况类似的判例(比如 “无采样记录被撤销处罚” 的案例)作为支撑,执法人员和法官都认可 “类案同判” 的逻辑,能帮你快速说服对方。但要注意,整改必须是 “真整改”,只补手续不解决问题的 “假动作” 反而会加重责任。

【结语】

老周的案子证明:环保罚单不是 “一罚定音”,听证程序就是企业维权的 “黄金窗口期”。程序上用足权利,实体上打准证据,再配合主动整改的态度,很多看似 “板上钉钉” 的处罚都能逆转。

对企业来说,平时要留好监测记录、设备维护凭证,真遇到处罚别慌;对执法部门来说,处罚必须 “证据过硬”,程序合法,否则就会在听证和诉讼中败诉。法律既保护生态环境,也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听证就是平衡这两者的关键环节。






北京贯赢简介



北京贯赢律师认为,本案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分析

(一)违法强拆行为的法律定性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且不得采取暴力等非法方式迫使

被征收人搬迁。在此案中,拆迁方在未与张纪民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就采取强拆行为,并导致张纪民死亡、潘进慧受伤,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其行为不仅构成民事侵权,部分责任人的行为还涉嫌刑事犯罪。

(二)受害者可主张的权益

受害者及其家属有权要求赔偿因强拆造成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若造成死亡,还应赔偿死亡赔偿金等。财产损失方面,需对被拆除房屋及屋内物品进行合理赔偿。此外,受害者家属还可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弥补所遭受的精神痛苦。

(三)责任主体的确定

在违法强拆案件中,要明确实施强拆的具体主体。若是政府部门主导实施的强拆,政府部门需承担相应责任;若涉及开发商、拆迁公司等第三方,他们与政府部门可能需承担连带责任。在此案中,镇政府相关人员策划、实施强拆,应对事件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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