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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工猝死,工伤没批就白赔?商业保险能补吗?

【案情简介】

52 岁的老张是某外卖平台的专送骑手,2024 年 3 月通过站点介绍入职,站长让他签了份《自由职业者合作协议》,说这样 “结算更灵活”。老张没多想,反正每天要按站点排班打卡,平台系统自动派单不能拒绝,请假还得扣全勤奖,和上班没两样。平台每月从佣金里扣 50 元,说是买了 “意外险”,但没给过保单。

2024 年 8 月的一个高温天,老张送完第 18单外卖,在站点休息室喝水时突然倒地,经抢救无效当天死亡,医院诊断为 “心源性猝死”。老张的妻子李阿姨找平台要说法,平台却说:“签的是合作协议,不算劳动关系,没法认定工伤,最多让保险公司赔点意外险。”

李阿姨先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以 “未确认劳动关系” 为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找保险公司理赔,只拿到 10 万元身故金。可老张上有老下有小,全家就靠他的收入生活,10 万元根本不够。李阿姨越想越冤:“每天被管得比上班还严,死在工作间隙,怎么就不是工伤了?”她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老张与平台的劳动关系,同时追讨工伤待遇。

【裁判要旨】

法院审理后围绕 “劳动关系认定”“工伤视同情形” 及 “商业保险与工伤保险的关系” 作出判决,判决书中大量引用法律条文及指导性案例:

(一)关于劳动关系的核心认定

法院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237 号裁判要点认定:“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支配性劳动管理,而非仅看协议名称。本案中,老张虽签订《自由职业者合作协议》,但实际接受平台站点的排班管理、考勤考核,需遵守系统派单规则(不可拒绝非特殊情况的订单),薪酬由平台按‘底薪 + 提成 + 全勤奖’标准结算,其从事的外卖配送属于平台主营业务。上述情形符合‘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的核心特征,应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院特别指出:“平台要求劳动者签订‘合作协议’并扣取保险费,意在规避用工责任,但实际用工事实无法通过形式协议否定,此节参照指导性案例 238 号‘个体工商户注册不影响劳动关系认定’的裁判精神。”

(二)关于工伤视同情形的适用

法院援引《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结合查明事实认定:“老张猝死发生在配送间隙的站点休息室,属于‘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休息室系平台为骑手提供的工作配套场所,应认定为‘工作岗位范畴’。其从发病到死亡未超过 24 小时,完全符合视同工伤的法定情形。”

(三)关于商业保险与工伤保险的互补性判定

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平台为老张投保的商业意外险,系其自愿履行的补充保障义务,与工伤保险分属不同法律关系。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工伤保险待遇是法定强制保障,商业保险赔付不能抵扣工伤待遇。本案中保险公司已支付的 10 万元身故金,不影响李阿姨主张全额工伤待遇。”

最终判决:“1. 确认老张与某外卖平台2024 年 3 月至 8 月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 平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阿姨丧葬补助金 4.5 万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98.5 万元;3. 驳回平台以‘已付商业保险理赔款’为由的抗辩。”

【北京贯赢律师认为】

北京贯赢律师认为,本案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分析

(一)劳动关系认定:看 “实际管理”,不看 “协议名称”

很多平台像本案这样,用 “合作协议”“自由职业者协议” 规避劳动关系,但法律只认 “实际用工情况”。判断标准有三个:一是人格从属性,比如是否要排班打卡、能不能拒绝派单、受不受奖惩制度约束—— 老张要按站点要求上班,不能随便拒单,这就是被管理的体现;二是经济从属性,报酬是不是平台直接结算、有没有底薪或全勤奖 —— 老张的收入由平台制定规则并发放,符合这一特征;三是组织从属性,做的是不是平台主营业务—— 外卖配送显然是平台的核心业务。只要这三点都满足,就算签了合作协议,也能认定劳动关系。

(二)商业保险:工伤认定前的 “过渡保障”,而非 “替代方案”

平台扣钱买的商业意外险,本质是 “补充保障”,有两个关键作用:一是快速垫付,工伤认定通常要 3-6 个月,商业保险能先赔一笔钱解燃眉之急,像本案中 10 万元就属于这类;二是填补空白,如果确实不构成劳动关系(比如真・自由接单的众包骑手),商业保险就是唯一的赔偿来源。但要注意,它不能替代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的工亡补助金是法定足额支付的(2024 年标准为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 倍),而商业意外险保额往往只有 10-50 万元,差距很大。平台不能用“买了意外险” 为由,拒绝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三)维权关键:先固证,再分步走

网约工家属遇到猝死纠纷,别慌着找平台闹,按三步法维权更高效:第一步固定管理证据,赶紧收集排班表、考勤记录、派单截图、站长聊天记录,这些是认定劳动关系的“王牌”;第二步同步启动双程序,一边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哪怕先被拒,也要拿到书面通知书),一边联系保险公司理赔,先拿一笔应急钱;第三步及时起诉确认劳动关系,如果工伤认定因“无劳动关系” 被拒,15 天内要去法院起诉,用证据证明实际用工关系 —— 像老张的案子,就是靠排班记录和薪酬流水打赢了劳动关系官司,进而拿到全额工伤待遇。

【结语】

老张的案例戳破了平台 “合作协议 = 无责任” 的谎言,也厘清了劳动关系与商业保险的边界:商业保险是“锦上添花” 的补充,劳动关系才是享受工伤待遇的 “法定前提”。

对网约工来说,签协议前要问清 “要不要排班、能不能拒单”,保留好管理记录;对平台来说,想用 “合作” 之名规避责任行不通,依法缴纳工伤保险才是正道;对家属来说,遇到纠纷别认栽,法律会站在“实际用工事实” 这边。毕竟,网约工的生命安全,不该被一纸 “合作协议” 轻飘飘地带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