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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元试用变每月扣款?自动续费的 “坑” 能退吗?

作者:北京贯赢律师事务所来源:北京贯赢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唐某这事儿估计不少人都碰见过:2023 年 10 月,他花 0.3 元开通了某网盘的 24 小时体验会员,想着临时用用挺划算,付款时也没细看页面小字。可万万没想到,第二天凌晨 5 点多,支付宝就被自动扣了 29.9 元,之后每个月都准时扣款,一扣就是 7 个月,直到 2024 年 5 月查账单才发现—— 足足被扣了 239.2 元!

他赶紧找客服理论,对方却说:“我们提前 5 天发了站内信通知啊,你自己没看。”唐某点开 APP 一看傻了眼:所谓的 “消息通知” 得先进会员中心,再点 “我的会员” 才能找到,APP 首页连个消息提示标都没有。再翻当时的购买页面截图,“到期自动续费 29.9 元 / 月” 是一行不起眼的灰色小字,支付按钮下还藏着 “同意续费协议” 的小字,跟其他好几个协议堆在一起。

“我就想用 24 小时体验会员,怎么就变成自动续费了?” 唐某又气又急,“通知藏得那么深,跟没说一样,这不是明摆着挖坑吗?”这事儿传到亲友群里,不少人说自己也踩过类似的坑:有的是视频网站试用到期扣款,有的是健身 APP 偷偷续费,都是付款时没注意小字,事后才发现不对劲。

【裁判要旨】

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判决书中明确指出:“被告在 APP 界面以极不明显的灰色小字体提示自动续费内容,未通过弹窗、强制阅读等合理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且将续费协议与其他多个协议并列,显著降低了用户注意到关键条款的可能性,未尽到‘显著提醒’的法定义务。”

关于扣款行为的合法性,法院引用《电子商务法》第十九条认定:“被告默认消费者同意自动续费,在体验会员尚未结束时即擅自扣款,属于法律禁止的搭售行为,剥夺了原告的自主选择权。”同时指出,“仅通过需多步操作才能查看的站内信通知续费,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中‘以显著方式提醒’的要求。”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科技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唐某退还自动续费扣款共计239.2 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上诉,双方达成调解,被告不仅全额退款,还向唐某支付了额外补偿。

【北京贯赢律师认为】

北京贯赢律师认为,本案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分析

(一)“显著提醒” 不是 “小字提醒”

法律里的 “合理提示义务” 有明确标准,不是随便写行小字就完事。像本案中用灰色小字藏在付款按钮下,本质是故意让消费者忽略。司法实践中,“显著方式”通常要求字体加粗、颜色突出,或者用弹窗单独提示、要求用户手动勾选确认 —— 就像签合同时要在重要条款上按手印,得让你明明白白知道这是关键内容。企业用 “小字战术”规避提示义务,法院肯定不认。

(二)默认同意就是 “霸王条款”

很多 APP 把 “自动续费” 设为默认选项,消费者只要付款就等于 “被同意”,这在法律上根本站不住脚。《电子商务法》明确禁止这种“搭售” 行为,自动续费必须取得消费者的 “明示同意”—— 简单说,得让用户主动点一下 “同意自动续费” 的按钮,而不是偷偷把这个选项藏在付款流程里。本案中企业没让唐某单独确认续费,光靠付款时的隐藏小字,就算签了“协议” 也是无效的。

(三)续费通知得 “找得到、看得懂”

就算消费者同意过自动续费,企业在扣款前也得好好通知。法律要求 “提前五日以显著方式提醒”,核心是让消费者有机会取消。像本案中把通知藏在多层菜单后的站内信,跟“没通知” 没区别。司法实践中,短信、APP 推送(带明显标识)、支付渠道通知才算有效方式 —— 毕竟通知的目的是让用户知道,不是“完成通知任务” 就完事。

【避坑指南:遇到自动续费该咋办?】

唐某的案例给咱们提了个醒:遇到 “免费试用”“低价体验” 时,一定要先找 “自动续费” 提示,看不到明确说明的千万别付钱;付款前如果有“同意协议” 选项,务必点开看看有没有续费条款;发现被偷偷扣款后,保存好付款记录、页面截图,先找客服维权,维权不成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起诉,法律会支持你要回扣款。

正如法院在司法建议中强调的:“自动续费不能成为企业‘收割’消费者的工具。” 企业得把规则摆到明面上,消费者也得擦亮眼睛守好钱包—— 毕竟咱花的每一分钱,都该花得明明白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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