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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 合同 “业主要求” 模糊?承包商咋要变更赔偿?EPC 合同 “业主要求” 模糊?承包商咋要变更赔偿?【案情简介】李总的北京蓝图公司2012 年接了个大活儿 —— 新疆鸿基焦化公司的煤气综合利用项目,签的是 EPC 总承包合同,也就是设计、采购、施工一揽子全包。合同里写了个 7800 万的价款,可没说死是固定价还是暂定价,只提了句 “初步方案设计范围包含的工程”,连具体的设备型号、施工标准都含糊不清。 刚开始施工就出问题了。业主说要“符合行业先进标准”,可到底啥是先进标准?李总这边按常规选了一套环保设备,业主看完说 “不够先进”,要求换成进口的,光这一项就多花了 200 多万。后来设计图纸改了三次,每次业主都说 “没达到预期”,却给不出具体修改方案,导致施工队好几次停工等设计,材料损耗加人工窝工又赔了 100 多万。 到了结算的时候,业主翻脸了,说合同是固定总价7800 万,额外支出自己承担。李总急了:“当初要求模糊不清,现在改来改去的费用凭啥让我们扛?” 他找业主谈了十几次,对方要么拿 “合同写了固定价” 搪塞,要么说 “是你们理解错了要求”。没办法,李总只能起诉,要求业主支付额外产生的 300 多万变更费用,还有拖欠的工程款利息。 【裁判要旨】一审判决【案号:(2019) 新民初 16 号】 法院审理查明,案涉EPC 合同通用条款第 23.1 条约定 “协议书中标明的合同价款为固定合同总价”,但协议书未载明具体价款;专用条款约定 “暂定价 7800 万元”,且未明确 “业主要求” 的具体标准,导致施工中多次因标准争议产生变更。 法院认为:“案涉合同价款条款存在歧义,且‘业主要求’缺乏明确指向,被告(鸿基焦化公司)作为业主方,未能提供具体的技术标准和设计参数,导致原告(北京蓝图公司)在履行中产生额外成本,应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判决:1. 被告鸿基焦化公司向原告北京蓝图公司支付工程款 6375848.33 元及利息 1596795.79 元;2.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案号:(2020) 最高法民终 481 号】 最高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合同通用条款提及固定总价,但专用条款明确约定 7800 万元为暂定价,且合同履行中双方存在多次设计变更,被告对变更事实未提出异议,并通过造价审计机构审核进度款,应视为认可据实结算。” 同时引用《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最高院认定:“被告未能明确‘业主要求’的质量标准,原告按行业通常标准履行后,被告以‘不符合预期’要求变更,产生的费用应由被告承担。” 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贯赢律师认为】北京贯赢律师认为,本案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分析
(一)“模糊条款” 的责任归属:业主有义务明确要求 EPC 合同里 “业主要求” 是核心,要是写得模糊,责任通常在业主。像本案中,业主只说 “符合行业先进标准”,却不给具体参数,这就属于 “义务不明确”。根据《民法典》,质量要求不明确的,默认按行业标准来,要是业主后来想提高标准,就得承担额外费用。提醒承包商:遇到模糊条款,第一时间书面要求业主明确,比如发《技术标准确认函》,把沟通记录留好,避免后续扯皮。 (二)变更索赔的关键:证明“模糊要求” 导致额外成本 要拿到变更赔偿,得证明两点:一是“业主要求” 确实模糊,二是这模糊导致了你多花钱。本案中,李总的公司保留了三次设计修改的往来函件、设备更换的报价单、停工记录,还有业主盖章的进度款审核报告,这些证据直接证明了 “因要求不明确产生额外支出”。要是没这些证据,业主很可能赖账。建议承包商:施工中每一次因业主要求变更,都要签《工程变更单》,把变更原因、费用明细写清楚,让业主或监理签字确认,避免口头约定。 (三)合同解释的技巧:优先用“实际履行” 推翻模糊条款 如果合同条款有歧义,比如本案既提“固定价” 又说 “暂定价”,法院会看双方实际是怎么履行的。李总的公司拿出了业主聘请的造价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证明业主一直按实际工程量付进度款,这就推翻了 “固定总价” 的说法。承包商要记住:合同写得再模糊,实际履行的证据最有力。比如往来函件、付款凭证、验收记录等,这些都能证明双方真实的交易意图,在诉讼中能帮你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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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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