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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董拍卖 “自买自卖” 炒价?权威证书背书也能是骗局?古董拍卖“自买自卖” 炒价?权威证书背书也能是骗局?【案情简介】张大爷退休后迷上了古董收藏,总想着淘件“传家宝” 既能保值又能给子女留份念想。2023 年初,他在某拍卖公司的线上预展里看中了一件 “清代青花缠枝莲纹赏瓶”,页面上不仅标注着 “官窑精品”,还附了某省级文物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证书》,写明 “器物符合清代中期官窑特征,市场估值 80 - 120 万元”。 拍卖当天,张大爷特意提前守在电脑前,看着起拍价从30 万元一路上涨。每当他犹豫要不要加价时,总有新的竞买号紧跟出价,一来二去,张大爷咬着牙加到 68 万元才最终 “拿下” 这件宝贝。可等赏瓶寄到家里,他请懂行的老友一看,对方却皱眉说:“这釉色不对,胎质也偏松,顶多是件晚清民窑仿品,值不了几万块。” 张大爷这才慌了神,赶紧拿着赏瓶和鉴定证书找原鉴定中心复核,结果被告知证书是伪造的—— 中心从未为这件赏瓶出具过鉴定意见。更让他崩溃的是,经警方调查,拍卖公司老板李某为了抬高价格,特意安排员工用 12 个 “马甲账号” 参与竞买,每次张大爷出价后,这些账号就轮番加价,最后形成的 68 万元成交价,其实是李某自导自演的 “自买自卖”。而那张所谓的 “权威证书”,是李某找假证贩子伪造的,目的就是让张大爷相信宝贝的 “价值”。 【裁判要旨】法院审理后查明,被告人李某作为拍卖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虚构拍卖标的真实价值,伪造省级文物鉴定中心的《鉴定证书》,并指使员工使用多个虚假竞买账号参与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实施“自买自卖” 操纵竞价,最终以 68 万元的虚假价格将价值不足 5 万元的仿品古董卖给被害人张某,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法院在判决书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同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五条 “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的规定,认定李某的 “自买自卖” 行为不仅违反拍卖行业规范,更已超出民事违法范畴,构成刑事犯罪。 关于犯罪数额的认定,法院指出:“被告人李某通过伪造权威鉴定证书、操纵竞价等手段,使被害人产生‘标的为高价古董’的错误认识,并基于该认识支付 68 万元,该金额应认定为诈骗犯罪数额。” 最终,法院判决:“一、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二、责令被告人李某退赔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人民币六十八万元;三、没收伪造的《文物鉴定证书》及涉案仿品古董,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北京贯赢律师认为】北京贯赢律师认为,本案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分析 (一)“自买自卖” 炒价的刑事定性关键 本案中,李某的“自买自卖” 并非单纯的拍卖违规,而是构成诈骗罪的核心环节。从法律角度看,判断此类行为是否触犯刑法,关键在于两点:一是是否存在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的诈骗行为,比如本案中伪造权威鉴定证书、用虚假账号操纵竞价;二是是否让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张大爷正是因为相信了假证书和虚假竞价形成的 “高价氛围”,才自愿支付 68 万元。若仅存在轻微的竞价操纵,未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可能仅承担《拍卖法》下的行政责任;但一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一系列欺诈手段骗取大额财物,就会构成刑事犯罪。 (二)权威证书背书的法律风险边界 很多收藏者认为“有权威机构证书就靠谱”,但本案提醒大家:证书本身也可能是骗局。从法律层面讲,鉴定机构对其出具的证书承担法律责任,若机构工作人员与他人串通出具虚假证书,可能构成共同犯罪;而像本案中伪造证书的情况,伪造者不仅要承担诈骗罪的刑事责任,还可能触犯《刑法》关于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的规定。对收藏者而言,不能只看证书 “名头”,还要通过鉴定机构官网、联系电话等渠道核实证书真伪,必要时可要求重新鉴定,避免被假证书误导。 (三)拍卖活动中收藏者的权益保护要点 面对古董拍卖,收藏者要做好“三重防范”:一是核实拍卖公司资质,通过市场监管部门官网查询公司是否具备合法拍卖资质,避免在 “三无” 平台参与拍卖;二是留存关键证据,包括拍卖公告、竞价记录、鉴定证书、付款凭证等,一旦发现异常,这些证据能为后续维权提供支撑;三是警惕 “高价陷阱”,若拍卖过程中出现 “竞价节奏异常”“总有神秘账号跟价” 等情况,要及时停止出价,必要时向拍卖行业协会或公安机关咨询,避免因盲目跟风出价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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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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