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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资出问题致农作物减产,损失咋证明是它造成的?农资出问题致农作物减产,损失咋证明是它造成的?【案情简介】赵大哥是一位经验丰富的种植大户,在村里承包了上百亩土地,一直以种植玉米为生。去年春耕时节,为了能有个好收成,赵大哥特意来到一家口碑不错的农资店,购买了一批新品牌的化肥和农药。农资店老板拍着胸脯保证,这些农资产品质量绝对过硬,用了之后玉米肯定能增产。 赵大哥满心欢喜地按照产品说明书,精心地给玉米地施肥、打药。可没过多久,他就发现玉米苗的生长状况不对劲,叶子发黄,植株矮小,和隔壁用其他品牌农资的玉米地形成了鲜明对比。到了收获季节,赵大哥的玉米减产严重,收入大幅减少。赵大哥觉得这肯定是化肥和农药质量有问题,便拿着剩下的农资产品找到农资店老板,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但农资店老板却坚称,自己的产品都是正规渠道进货,有质量合格证明,农作物减产可能是赵大哥种植方法不当、气候不好等原因导致的,拒绝赔偿。双方各执一词,僵持不下,无奈之下,赵大哥一纸诉状将农资店老板告上了法庭。 【裁判要旨】法院在审理此案时,非常谨慎地审查了双方提供的证据。判决书中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赵大哥主张因农资产品质量问题导致农作物减产,其应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证明农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以及减产损失的具体数额,且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赵大哥虽提供了剩余的农资产品,但其自行委托的一些检测报告,因检测机构资质存疑,检测程序不规范,不能作为认定农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有效证据。同时,对于农作物减产损失,赵大哥仅提供了自己预估的产量数据,缺乏专业的测产报告及权威部门的统计数据作为支撑。而农资店老板虽提供了产品的进货凭证及厂家的质量合格证明,但该证明仅能反映产品进货时的部分情况,并不能完全排除产品在储存、销售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可能性。综合全案证据,赵大哥未能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农资产品质量问题与农作物减产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赵大哥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赵大哥承担。 【北京贯赢律师认为】北京贯赢律师认为,本案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分析 (一)举证责任分配 在这类农资购销合同质量争议案件中,通常遵循“谁主张,谁举证” 原则。农户主张农资质量问题导致减产,就要证明农资质量不合格、自身遭受减产损失以及两者存在因果关系。就像本案中的赵大哥,他既然认为是农资质量问题让玉米减产,就必须拿出过硬证据,否则要承担败诉风险。而农资销售者,如果要反驳农户主张,也需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自身无过错等相关证据。 (二)因果关系证明要点 证明农资质量与农作物减产的因果关系难度较大。一方面,要证明农资本身存在质量缺陷,比如通过权威、有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明确指出化肥养分不足、农药成分不符等质量问题。另一方面,要排除其他可能导致减产的因素,如正常气候灾害、病虫害侵袭、农户自身种植技术不当等。只有排除这些干扰因素,才能让法院更信服地认定农资质量问题是减产的直接原因。本案中赵大哥在证明因果关系上存在证据不足问题,导致败诉。 (三)农户维权建议 农户在遇到类似问题时,第一时间要固定证据。发现农资可能有问题、农作物生长异常,立即拍照、录像留存现场情况,保存好剩余农资产品及其包装、标签。同时,及时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反映,邀请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勘查、鉴定,他们出具的报告可信度更高。另外,在购买农资时,一定要索要正规发票、购货凭证,详细记录产品信息,便于日后维权。如果对法律程序不熟悉,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指导下收集、整理证据,走法律途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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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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