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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合同遇假账,金融机构审查义务咋认定?

保理合同遇假账,金融机构审查义务咋认定?

案情简介

在商业活动中,甲公司与乙公司有着长期的业务往来,经常签订货物购销合同。有一回,甲公司手头资金紧张,便打起了与乙公司交易产生的应收账款的主意,想通过保理业务来获取资金融通。于是,甲公司找到丙银行,称其对乙公司拥有一笔高达500 万元的应收账款,还款期限在 3 个月后,并拿出了一份看似正规的货物购销合同和相关发票作为证明,向丙银行申请保理融资。

丙银行在接到甲公司的申请后,按照一般流程,对甲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了初步审查。银行工作人员查看了合同的条款,核对了发票的真伪,还向乙公司发送了应收账款确认函。乙公司在确认函上盖章确认,表示知晓这笔应收账款,并承诺会按时付款。基于这些材料和乙公司的确认,丙银行与甲公司签订了保理合同,约定丙银行向甲公司提供400 万元的保理融资款,待应收账款到期后,乙公司直接向丙银行支付款项。

然而,3 个月后,应收账款到期,丙银行却迟迟未收到乙公司的付款。经调查发现,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这笔应收账款根本不存在,所谓的货物购销合同和发票都是甲公司伪造的。原来,甲公司为了骗取融资款,与乙公司串通一气,制造了这笔虚假的应收账款。丙银行觉得自己受到了欺骗,遂将甲公司和乙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它们承担相应责任,可乙公司却辩称丙银行在审查过程中存在疏忽,自身也应承担部分责任,这起案件该如何判定呢?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保理业务中,金融机构负有审查应收账款真实性的义务。根据《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银行应审查基础交易合同、发票信息、货物出入库单证、应收账款转让合同、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等材料。在本案中,丙银行虽然对甲公司提供的合同、发票进行了形式审查,也向乙公司发送了确认函并得到确认,但丙银行未进一步核实基础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比如货物是否实际交付、是否有物流凭证等关键信息。考虑到乙公司与甲公司串通虚构应收账款,存在明显过错,但丙银行审查存在一定瑕疵,未能完全尽到审慎审查义务。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判决甲公司返还丙银行保理融资款 400 万元及相应利息,乙公司对甲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 50% 的赔偿责任。”

北京贯赢律师认为

北京贯赢律师认为,本案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分析

(一)金融机构审查义务的法定标准

金融机构开展保理业务时,相关法规明确规定了其审查义务。像《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就要求银行对多项材料进行审查,这是法定要求。本案中丙银行对合同、发票等进行了形式审查,符合初步审查要求。但这只是第一步,法规虽未要求银行对基础交易进行全面实质审查,可对于一些明显异常或容易核实的情况,银行仍有进一步审查的必要,以确保应收账款有合理的真实性基础。

(二)审查瑕疵与责任承担

如果金融机构审查存在瑕疵,并不一定意味着其要自担全部风险。法院会综合案件情况判断金融机构是否善意。若金融机构尽到了合理审慎的审查义务,即便最终发现应收账款虚假,其也可能被认定为善意保理人,债务人不能以应收账款虚假对抗金融机构。但本案中丙银行存在审查瑕疵,没有核实货物交付等关键情况,不过乙公司与甲公司恶意串通造假的过错更大。所以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判定甲公司承担主要还款责任,乙公司对甲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以此平衡各方利益。

(三)企业与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

对于企业来说,切勿参与虚构应收账款,否则将面临法律严惩,不仅要承担还款责任,还可能涉及刑事犯罪。而金融机构在开展保理业务时,应完善审查流程,除了形式审查,对于疑点要深入调查,可通过查看物流单据、实地考察等方式核实交易真实性。同时,在合同中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尤其是出现应收账款虚假时的责任承担,以此降低业务风险,保障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