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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验收超 30 天未提异议,货物质量就默认合格?采购验收超30 天未提异议,货物质量就默认合格?【案情简介】经营家具厂的王老板,一直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品质的家具。为了确保家具的质量,原材料的选择至关重要。之前合作的木材供应商,因产能问题无法满足王老板日益增长的订单需求,于是他开始寻找新的供应商。经同行介绍,他得知了李老板的木材公司,据说李老板公司的木材质量上乘,价格也比较合理。 王老板与李老板取得联系后,双方经过一番沟通与协商,决定建立合作关系。2023 年 5 月 1 日,王老板和李老板正式签订了一份木材采购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李老板需按照王老板要求的木材品种、规格、质量标准供应木材,王老板则按照约定价格支付货款。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合同里还专门设置了验收条款,其中规定 “验收期为 30 天,自王老板收到货物之日起计算。若王老板在验收期内未对木材质量提出书面异议,将视为木材质量合格”。 5 月 10 日,李老板按照合同约定将第一批木材送到了王老板的家具厂。王老板的工厂工人在收到货物后,便将木材搬运至仓库储存起来。由于当时工厂订单积压,工人都忙着赶制家具,加之对新供应商的信任,王老板和工人都没有及时对这批木材进行仔细检验。 一个月后,也就是6 月 10 日,当工人们准备使用这批木材制作家具时,却发现部分木材存在虫蛀、腐朽的情况,根本无法用于生产高质量的家具。王老板立即联系李老板,说明木材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要求李老板换货或者退款。然而,李老板却表示,合同中明确约定了 30 天的验收期,现在早已过了这个时间,按照合同约定,应视为木材质量合格,拒绝承担任何责任。王老板认为,虽然过了 30 天,但自己确实是在准备使用木材时才发现问题,并非故意拖延验收,李老板不能以此为由逃避责任。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无奈之下,王老板只好将李老板告上了法庭,希望法院能给出一个公正的裁决。 【裁判要旨】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判决书中指出:“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在本案中,王老板与李老板签订的采购合同明确约定了验收期为 30 天,王老板在收到货物后,未在约定的 30 天内对木材质量提出书面异议。虽王老板称因工厂订单繁忙等原因未能及时检验,但合同约定的验收期限具有明确的约束力,在无特殊情况足以推翻该约定的情形下,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最终,法院判决王老板败诉,认定该批木材质量视为合格,李老板无需承担换货或退款责任。 【北京贯赢律师认为】北京贯赢律师认为,本案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分析 (一)合同约定的法律效力 在商业交易中,合同是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一旦签订,就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本案中,王老板和李老板在采购合同里明确约定了30 天的验收期以及未提异议视为合格的条款,这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除非存在合同无效、可撤销等法定情形,否则双方都要严格遵守。这警示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务必仔细审查合同条款,对于验收期这类重要条款,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期限,避免因约定不明或不合理给自己带来不利后果。 (二)及时行使权利的重要性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有及时检验货物并提出质量异议的义务。王老板在收到木材后,因各种原因未能在约定的30 天内检验并提出异议,即便后来发现问题,也因超过约定时间,难以得到法律支持。企业在日常经营中,要建立完善的货物验收制度,在合同约定的验收期内,安排专业人员对货物进行检验,一旦发现质量问题,及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对方,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特殊情况的考量 虽然一般情况下要遵循合同约定的验收期,但如果存在特殊情况,也可能影响法院的判决。比如,若王老板能证明木材的质量问题属于隐蔽瑕疵,在正常验收手段和约定的30 天内确实难以发现,或者李老板明知木材存在质量问题却故意隐瞒等,那么王老板未在 30 天内提出异议,可能就不会被简单视为质量合格。不过,在本案中,王老板未能提供此类特殊情况的有效证据,所以法院依据合同约定作出了判决。这也提醒企业在遇到类似纠纷时,要注重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在必要时能有力支撑自己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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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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