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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拿 “好处费”,追诉时效咋算?

退休后拿“好处费”,追诉时效咋算?

案情简介

赵局长曾在某重要职能部门身居要职,在职期间,他利用职务便利,为一家企业在多个重大项目审批上大开绿灯。当时,企业老板王总多次想“表示感谢”,都被赵局长拒绝了。可赵局长并不是真的廉洁,他心里打着自己的 “小算盘”,跟王总暗示:“现在风声紧,等我退休了,咱们再好好谈。” 王总心领神会,两人就此达成了 “默契”。

几年后,赵局长顺利退休。刚一离职,他就联系上王总,王总也不含糊,很快分多次给赵局长送去了总计300 万元的 “好处费”,赵局长欣然接受。本以为这件事做得神不知鬼不觉,自己退休了,也不会有人再盯着。可没想到,没过多久,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开始对赵局长在职时的一系列违规操作展开调查,很快就牵出了他退休后收受这笔巨额 “好处费” 的事。这下赵局长慌了神,他觉得自己都退休好久了,而且收钱也有一段时间了,难道还能被追究法律责任吗?

裁判要旨】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赵局长的行为进行了定性。判决书中明确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在本案中,赵局长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企业谋取利益,且与企业负责人王总事先达成了退休后收受财物的约定,退休后实际收受了 300 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对于追诉时效问题,法院认为:“鉴于本案属于‘期权型’贿赂犯罪,受贿行为具有职务行为与收受财物行为分离的特点,其追诉期限应从‘期权变现日’即赵局长实际收受财物之日起算。赵局长收受财物时间距离案发未超过法定追诉时效,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终,法院判处赵局长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 50 万元,对涉案赃款 300 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北京贯赢律师认为

北京贯赢律师认为,本案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分析:

(一)“期权型” 贿赂的认定

“期权型” 贿赂本质上仍是权钱交易,只不过在时间上进行了错配。像赵局长这样,在职时利用权力为他人谋利,约定退休后收钱,符合 “期权型” 贿赂特征。关键在于双方存在事先约定,且公职人员利用了职务便利,即便当时未收受财物,后续收受同样构成受贿。这警示公职人员,莫要心存侥幸,任何形式的权钱交易都逃不过法律制裁。

(二)追诉时效起算规则

传统受贿犯罪追诉时效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但“期权型” 贿赂特殊,由于职务行为与收受财物行为间隔时间长,如果从职务行为结束算,可能导致犯罪因过追诉时效而逃脱制裁。所以司法实践中,从 “期权变现日” 即实际收受财物日起算,更能有效打击此类犯罪,维护法律公正。

(三)公职人员廉洁自律的重要性

公职人员手握公权力,应当严守廉洁底线。退休并不意味着“安全着陆”,若在职时违规操作、留下 “尾巴”,退休后仍可能被追究责任。赵局长就是典型,退休后自以为高枕无忧,却没想到最终还是受到法律严惩。公职人员应时刻保持清醒,杜绝任何形式的腐败行为,维护自身名誉与法律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