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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商以 “商圈保护条款” 违约起诉总部,法院支持半径 500 米限制?

加盟商以“商圈保护条款” 违约起诉总部,法院支持半径 500 米限制?

案情简介

王老板一直想开一家特色小吃店,经过多方考察,他相中了一个颇具知名度的小吃加盟品牌。品牌方承诺,只要加盟,不仅会提供成熟的技术和配方,还会保障加盟商的权益,其中就包括商圈保护。双方签订的加盟合同里明确写着:以王老板加盟店为中心,半径500 米范围内,品牌总部不会再授权其他加盟店。这让王老板吃下了 “定心丸”,他想着在这个范围内,自己的店能独占客源,便爽快地支付了加盟费、保证金等一系列费用,还精心选址,店铺顺利开张。

起初,生意还算红火,周边居民和上班族渐渐成了店里的常客。可没过多久,王老板发现,距离自己店铺直线距离不到500 米的地方,一家同品牌的小吃店正在装修,准备开业。这可把王老板急坏了,他赶忙联系品牌总部,质问对方为何违反商圈保护约定。总部却解释称,新开店的位置虽然直线距离近,但中间隔着一条交通主干道,行人往来不便,实际的 “商业影响范围” 并未重叠,所以不算违约。王老板自然不认可这个说法,他觉得合同白纸黑字写得清楚,就是以直线距离 500 米为限,总部此举严重影响了自己的生意,导致客源分流。协商无果后,王老板一怒之下将品牌总部告上法庭,要求总部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甚至提出解除加盟合同,退还加盟费等诉求。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加盟合同中,商圈保护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明确约定以加盟店为中心半径 500 米范围,并未提及需考虑交通等其他因素对商业影响范围的限制。从合同文义解释来看,应理解为直线距离 500 米。被告品牌总部在该范围内另行授权新的加盟店,已构成违约。”

关于赔偿损失部分,法院综合考虑王老板店铺的经营状况、预期利润、合同履行剩余期限等因素,判决品牌总部向王老板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以弥补其经济损失。但对于王老板解除加盟合同的诉求,法院认为虽然总部违约,但尚未达到致使合同目的完全无法实现的程度,目前王老板的店铺仍有经营获利空间,故驳回了解除合同的请求。

北京贯赢律师认为

北京贯赢律师认为,本案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分析

(一)合同条款解释规则

在合同纠纷中,当对条款理解产生争议时,首先遵循文义解释。本案中商圈保护条款明确以半径500 米界定范围,应按字面意思理解为直线距离。若品牌总部想主张特殊情况,需在合同中提前明确约定,如 “虽直线距离在 500 米内,但因交通、地理障碍等因素,实际商业影响范围不重叠的除外”。否则,不能随意扩大或变更条款含义,这体现了合同严守原则,保护合同双方基于合同约定产生的合理预期。

(二)违约责任认定

品牌总部在明知有商圈保护约定的情况下,仍在限制范围内授权新店,主观上存在过错。这种违约行为直接导致王老板面临竞争加剧、客源减少的经营困境,与王老板的损失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所以,法院判决总部承担违约金合理合法,旨在弥补王老板因对方违约遭受的经济损失,恢复到合同正常履行时他应处的经济状态。

(三)合同解除权判定

合同解除需满足法定或约定条件。虽然总部违约,但法院考量到王老板店铺仍有经营可能性,未达合同目的完全落空的程度。若合同轻易解除,对双方都会造成较大损失,也不利于市场交易的稳定性。一般来说,只有当违约行为严重影响合同核心目的实现,如总部持续大规模违反商圈保护约定,使王老板店铺完全无法经营获利时,王老板才可能享有合同解除权。这警示加盟商和品牌方,在签订和履行合同时,要充分考虑合同解除的后果,谨慎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