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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混改 “暗股代持”,如何定性法律责任?国企混改“暗股代持”,如何定性法律责任?【案情简介】老王在一家颇具规模的国有医药企业担任高管,负责药品的采购与销售业务。在国企混改的浪潮下,公司积极寻求与民营企业合作,拓展业务版图。这时,一家名为康源的民营医药公司进入了老王的视野。
康源公司老板小李找到老王,提出了一个“合作方案”:由老王在暗中实际控制一家名为瑞和的空壳公司,再让瑞和公司与康源公司建立合作关系,负责向老王所在的国有药企供应部分药品。作为回报,小李承诺给予老王康源公司 10% 的 “暗股”,但这部分股份由小李代持,不在工商登记中体现。
老王心动了,在未向国有药企报备的情况下,依计行事。此后,瑞和公司在没有实际开展多少经营活动、也缺乏专业运营团队的情况下,从康源公司低价采购药品,再高价卖给老王所在的国有药企,从中赚取差价。短短两年间,通过这种操作,瑞和公司获利高达500 万元,老王也从小李处获得了不菲的 “分红”。然而,纸终究包不住火,国有药企在一次内部审计中,察觉到药品采购价格异常,进而顺藤摸瓜发现了老王的违规行为,随后将其举报至相关部门,老王面临着法律的严厉制裁。 【裁判要旨】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老王身为国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设立由其实际控制的瑞和公司,在国有药企与康源公司的药品供应业务中增设不必要的中间环节,并非法占有国有公司应得利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老王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国有资产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侵吞国有财物的行为,完全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规定,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考虑到本案中老王贪污数额达 500 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情形,且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国有公司利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最终,法院判决老王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 万元,同时追缴其违法所得 500 万元。 【北京贯赢律师认为】北京贯赢律师认为,本案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分析: (一)贪污罪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界限 贪污罪强调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国有财物,核心在于非法占有国有资产;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侧重于国有公司高管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营业并获取非法利益。在本案中,老王通过“暗股代持” 控制瑞和公司,增设中间环节截留国有药企本可直接从康源公司采购药品的利润,并非单纯开展同类营业,其行为更符合贪污罪特征。若老王只是利用职务便利,让瑞和公司经营与国有药企同类药品销售业务,且瑞和公司有真实经营行为、承担市场风险,则可能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二)“暗股代持” 行为的违法性 在国企混改背景下,“暗股代持” 规避了正常监管与审批流程。从法律角度看,这种代持协议本身可能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老王通过小李代持康源公司股份,借此谋取私利,严重损害了国有公司利益,破坏了国企混改的正常秩序。这警示国企人员,任何企图通过隐秘手段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都难以逃脱法律制裁。
(三)国企合规管理与风险防范 国企应加强内部监管与合规建设,建立健全采购、销售等关键业务环节的监督机制,定期开展审计工作,及时发现异常交易。对于涉及混改、合作经营等业务,要明确员工的行为规范与审批流程,严禁员工私下参与关联交易、谋取私利。同时,加强对员工的法律培训,提升员工的合规意识,从源头上防范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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