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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儿童,法律的严惩能否杜绝悲剧?

【案情简介】

有一对夫妻,他们的孩子在公园玩耍时被一名陌生女子拐走。夫妻二人焦急万分,四处寻找,报警后警方迅速展开调查。经过一系列侦查,最终锁定犯罪嫌疑人是一个有组织的拐卖儿童团伙成员,该团伙长期从事拐卖儿童的犯罪活动,将拐来的儿童卖给一些没有孩子的家庭以获取高额利润。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属于拐卖儿童团伙成员,符合加重处罚情节。法院最终判决该犯罪嫌疑人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没收非法所得财产。

“被告作为拐卖儿童团伙成员,长期从事拐卖儿童犯罪活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侵犯儿童的人身权利和家庭的合法权益。其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加重处罚情节,应予以严惩。”

【北京贯赢律师认为】

北京贯赢律师认为,这起案件涉及以下关键问题:首先,法律的严厉性。我国刑法对拐卖儿童罪规定了严厉的刑罚,从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体现了法律对这种严重犯罪行为的零容忍态度。这种严厉的刑罚旨在威慑潜在的犯罪分子,保护儿童的人身安全和家庭的完整。

其次,团伙犯罪的危害性。本案涉及拐卖儿童团伙,团伙犯罪具有更强的组织性和隐蔽性,往往能够更高效地实施犯罪行为,造成更大的社会危害。因此,法律对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和成员都给予了加重处罚。

最后,预防和打击措施。预防拐卖儿童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家长要加强对孩子的监护,提高孩子的安全意识;社会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拐卖儿童犯罪的认识和警惕性;执法部门要加强打击力度,提高侦查和破案能力,从源头上杜绝拐卖儿童犯罪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