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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案被害人不谅解可以争取不起诉吗?

【案情简介】

小明是一名初中一年级的学生,在学校里经常受到同班同学小刚和其他几名同学的欺负。他们会在课间故意推搡小明,抢走他的文具,还会在他的课本上乱涂乱画。有一次,小刚甚至在教室里对小明拳打脚踢,导致小明身上多处受伤。小明因为害怕报复,不敢告诉老师和家长,但是他的学习成绩和身心健康都受到了严重影响。直到有一天,小明的妈妈发现他身上的伤,追问之下才知道了事情的真相。小明的妈妈非常气愤,立即向学校反映了情况,并决定通过法律途径为小明讨回公道。

二、法院判决

三、律师分析

从专业律师的角度来看,

工作的正常开展。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支付。”

在本案中,小刚和其他几名同学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的霸凌行为对小明造成了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虽然他们是未成年人,但他们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小刚等几名同学在校园内对原告小明实施霸凌行为,致使小明身体受伤和精神受创。这些被告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为已构成侵权。根据法律规定,其监护人应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和教育,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最终,法院判决小刚等几名同学的监护人向小明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相关费用,并要求监护人加强对孩子的教育和监管,确保类似事件不再发生。

【北京贯赢律师认为】

北京贯赢律师认为,这起案件涉及两个键问题。

首先,关于监护人的责任。未成年人实施霸凌行为,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是明确的。监护人有责任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监管,避免他们做出伤害他人的行为。在本案中,小刚等同学的监护人需要为孩子的行为负责,这也提醒其他监护人要重视对孩子的品德教育和行为规范。

其次是学校的管理责任。学校在校园霸凌事件中也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学校应该提供一个安全、和谐的学习环境,对学生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要及时发现和处理。在本案中,如果学校能够更早地发现小明被霸凌的情况,并采取有效的措施,可能会避免小明受到更严重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