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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不赡养父母,法律会坐视不管吗?

【案情简介】

李大爷和李大妈共育有三个子女,分别是大儿子、二儿子和女儿。老两口含辛茹苦地将三个孩子养大成人,然而在他们年老体弱,需要子女照顾的时候,却遭遇了困境。

大儿子以自己家庭经济困难为由,很少回家看望父母,也没有给过父母赡养费。二儿子虽然偶尔会给父母一些钱,但经常对父母恶语相向,甚至在一次争吵中还动手打了李大爷。女儿则嫁到了外地,以距离远为由,对父母的生活不闻不问。李大爷和李大妈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个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并赔偿因二儿子虐待行为所造成的身体和精神伤害。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情节严重的,构成遗弃罪或者虐待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三个子女均未充分履行赡养义务。大儿子以经济困难为由不支付赡养费且很少看望父母,二儿子不仅不履行赡养义务还存在虐待行为,女儿以距离远为由对父母生活不闻不问,这些行为均违反了法律规定。

“本案中,原告李大爷和李大妈作为父母,已经履行了抚养子女的义务。而被告三个子女在成年后,却没有相应地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大儿子的经济困难不能成为其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理由,二儿子的虐待行为更是严重违反法律和道德规范,女儿的距离远也不应成为其忽视父母生活的借口。根据法律规定,三个被告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三个子女每月向父母支付一定数额的赡养费,并根据李大爷的伤情和精神损害情况,判决二儿子赔偿相应的损失。同时,要求三个子女定期回家看望父母,给予父母精神上的慰藉。【北京贯赢律师认为】

北京贯赢律师认为,这起案件涉及以下几个关键问题:

(一)赡养义务的法定性

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这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和抚养教育的事实。无论子女有何种理由,都不能免除这一义务。在本案中,三个子女试图以经济困难、距离远等理由来推脱赡养义务,这些理由在法律上都是不成立的。

(二)虐待行为的法律责任

二儿子的虐待行为已经超出了一般的不赡养范畴,构成了虐待罪的情节。根据法律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受害者有权要求虐待者赔偿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在本案中,法院根据李大爷的伤情和精神损害情况判决二儿子赔偿相应的损失,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精神慰藉的重要性

除了物质赡养外,精神慰藉也是赡养义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父母在年老时,不仅需要物质上的支持,更需要子女的关心和陪伴。法院判决三个子女定期回家看望父母,给予父母精神上的慰藉,这体现了法律对老年人精神需求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