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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分割的纷争:继承纠纷判例解析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李某生前共育有三子,分别为长子李甲、次子李乙和三子李丙。李某生前拥有一套房产和若干银行存款。李某在晚年时主要由次子李乙照顾,李乙在经济上和生活上都给予了李某较多的支持。李某生前未留下遗嘱。

李某去世后,三子李丙拿出一份李某生前签署的赠与协议,声称李某已将房产赠与自己,要求独占房产。李甲和李乙对该赠与协议的真实性存在怀疑,认为李丙伪造协议,并且即使协议真实,李某在签署协议时可能存在意识不清的情况,因此不同意李丙独占房产。同时,对于银行存款,三子也未能就如何分配达成一致意见,从而引发了继承纠纷,李甲和李乙将李丙告上法庭。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
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在本案中,李某生前未留下遗嘱,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对于李丙所提供的赠与协议,经司法鉴定,发现该协议存在多处疑点,且李某在签署协议时确实存在一定程度的意识不清,因此该赠与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关于房产的继承,由于李某主要由李乙照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时,应当均等分配。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或者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适当多分。李乙在李某生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因此在房产分配上可以适当多分。法院最终判决房产由李甲、李乙和李丙按 3:4:3 的比例分配。

关于银行存款的继承,按照法定继承原则,由李甲、李乙和李丙平均分配。

本案中,被继承人李某未留下遗嘱,故应遵循法定继承规则。李丙所提供的赠与协议经鉴定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其独占房产的依据。李乙在李某生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这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适当多分遗产的情形。对于房产的分配,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确定李甲、李乙和李丙按 3:4:3 的比例分配较为合理。对于银行存款,按照法定继承原则均等分配是公平合理的。

【北京贯赢律师认为】

北京贯赢律师认为,这起案例反映了继承纠纷中常见的一些问题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应用。
从法律规定角度看,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但本案中由于没有有效遗嘱,所以只能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对于李丙提供的赠与协议,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受到质疑,经过司法鉴定才能确定其是否有效。这提醒人们在处理继承事务时,要确保相关协议和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对于赡养义务与遗产分配的关系,法律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或者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适当多分。这体现了法律对赡养行为的鼓励和对尽到赡养义务者的公平对待。在本案中,李乙因尽到主要赡养义务而在房产分配上获得适当多分,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对于继承人来说,在面对继承纠纷时,要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在被继承人在世时,要尊重和照顾被继承人,这不仅是道德要求,也可能会对遗产分配产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