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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退休年龄后的劳动关系之辨:未享受养老金的特殊情形

【案情简介】

老张于 2023 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60 岁,但因养老保险缴纳年限不足,未能享受养老金待遇。老张继续在原单位 A 公司工作,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工资待遇等均与退休前无异。2024 年,老张在工作中受伤,A 公司以老张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老张认为自己虽已达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金,与 A 公司仍存在劳动关系,遂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认定与 A 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 A 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

劳动仲裁机构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发生劳动争议,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但是,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按照劳动关系处理的,应当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在本案中,老张虽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因未享受养老金待遇,且继续在原单位工作,工作性质未发生改变,与 A 公司之间的关系不符合劳务关系的特征。同时,A 公司也未与老张签订明确约定按照劳务关系处理的合同。
综合考虑老张的实际情况以及法律规定,劳动仲裁机构认为老张与 A 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中,老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由于养老保险缴纳年限不足,无法享受养老金待遇。他继续在原单位 A 公司工作,其工作的实质并未改变,仍然是在 A 公司的组织管理下,按照公司的要求提供劳动,获取相应的工资报酬。这种情况与单纯的劳务关系存在明显差异。劳务关系通常是基于双方的平等协商,提供一次性或短期的劳务服务,而老张与 A 公司之间的关系更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本案实际情况,认定老张与 A 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最终,劳动仲裁机构裁决老张与 A 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 A 公司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承担老张的工伤赔偿责任。

【北京贯赢律师认为】

北京贯赢律师认为,这起案例涉及到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金人员的劳动关系认定问题,这在劳动法律实践中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领域。
从法律规定来看,虽然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发生劳动争议按照劳务关系处理,但本案存在特殊情况。老张未享受养老金待遇,且继续在原单位工作,其工作的性质和方式与退休前基本相同,这使得其与 A 公司之间的关系更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
对于劳动者来说,如果遇到类似情况,应当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工作过程中,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工作记录、工资条、劳动合同等,以便在发生争议时能够证明自己的主张。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应当正确认识和处理与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关系。如果存在继续用工的情况,应当明确双方的关系,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加强对劳动法律的学习,避免因法律认识错误而导致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总之,在认定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金人员的劳动关系时,应当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作出准确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