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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之争:女婿、儿媳与亲生儿女的权益纠葛

【案情简介】

张大爷和李大妈老两口育有一儿一女,女儿出嫁后,儿子也娶了媳妇。老两口生前拥有一套房产和一些存款。张大爷去世后,未留下遗嘱。李大妈在晚年时,主要由女儿和女婿照顾,儿子和儿媳较少关心。李大妈去世前,立下遗嘱,将房产留给女儿,存款由儿女平分。儿子和儿媳对遗嘱不满,认为他们也应该继承房产的一部分,于是与女儿和女婿发生了继承纠纷。

【裁判要旨】

“被告儿子和儿媳主张继承房产的一部分,但根据李大妈的遗嘱,房产已明确留给女儿。对于存款,按照李大妈的遗嘱,应由儿女平分。此外,女儿和女婿在李大妈晚年时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可以适当多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在本案中,张大爷去世时未留下遗嘱,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由李大妈、儿子和女儿共同继承。李大妈去世前立下遗嘱,将房产留给女儿,存款由儿女平分,该遗嘱合法有效,应予以尊重。

【北京贯赢律师认为】

北京贯赢律师认为,这起案例涉及到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问题。在继承纠纷中,首先要确定是否有遗嘱,如果有遗嘱,且遗嘱合法有效,应按照遗嘱继承办理。如果没有遗嘱,则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在本案中,李大妈的遗嘱合法有效,应得到尊重。同时,女儿和女婿在李大妈晚年时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在分配遗产时适当多分。

此外,女婿和儿媳在一般情况下,不属于法定继承人。但是,如果他们对岳父母或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

总之,在处理继承纠纷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同时也要考虑到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和实际情况,尽量通过协商解决纠纷,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