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强拆之 “戒”:任性必担责【案情简介】林先生在某市区拥有一处合法房屋。因城市建设项目,该区域被纳入征收范围。然而,在未与林先生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且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某行政机关组织人员对林先生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林先生认为该行政机关的行为严重违法,遂将其告上法庭。 【裁判要旨】“被告作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当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本案中,被告在未依法履行相关程序的情况下,强行拆除原告的房屋,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该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在本案中,被告行政机关在未与原告达成补偿协议,亦未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擅自对原告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其行为明显违反法定程序。 【北京贯赢律师认为】北京贯赢律师认为,这起案例充分体现了法治社会中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的重要原则。强拆行为不能任性而为,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行使权力。当行政机关违法实施强拆时,不仅会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也会破坏政府的公信力和法治形象。对于公民而言,要勇敢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违法行政行为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同时,行政机关也应从这类案例中吸取教训,加强对自身行为的约束和规范,确保行政权力的正确行使。
文章分类:
成功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