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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之龄的劳动之问:关系与补偿的法律考量

【案情简介】

老张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因闲不住又在一家企业找了份工作。工作几个月后,老张在工作中不慎受伤,被认定为工伤。老张认为自己应享受工伤待遇,包括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但企业却认为老张已退休,不能建立劳动关系,不应享受这些待遇。双方就此产生争议,老张遂将企业告上法庭。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但对于已达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可按劳动关系处理。

在本案中,老张虽已达退休年龄,但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与企业之间应认定为劳动关系。关于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老张因工伤被认定为相应伤残等级,且因本次工伤无法继续在该企业工作,企业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被告企业以原告老张已达退休年龄为由拒绝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于法无据。老张虽已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与企业构成劳动关系。在工伤发生后,其应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旨在对因工伤致残后就业能力受影响的职工给予经济补偿,老张符合领取该补助金的条件。”

【北京贯赢律师认为】

北京贯赢律师认为,这起案例明确了已达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用工关系认定及工伤待遇问题。在法律实践中,不能一概而论地认为退休年龄后就不能建立劳动关系。对于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仍可能构成劳动关系,并在工伤时有权享受相应待遇。这既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也强调了用人单位在招用此类人员时应承担的责任。企业应正确认识法律规定,依法保障劳动者权益,避免因法律认识错误而引发纠纷。同时,劳动者在遇到类似情况时,也应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