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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被宣告无罪故意伤害被宣告无罪【案情简介】2019年9月7日上午10时,闫某某在吉林省农安县农安镇朝阳村四组公路南30米处,阻止被害人赵某某拉运其地里被雨水从砂石路上冲刷下来的砂石时,二人所驾驶的三轮车发生剐蹭。双方言语不和,赵某某用镰刀砍向闫某某,闫某某用左臂迎挡后,镰刀杆折断,镰刀头飞出,二人遂厮打在一起,赵某某受伤。经鉴定,赵某某面部瘢痕评定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农安县人民医院诊断赵某某被伤致闭合性颅脑损伤轻型、眼球挫伤,面、胸、手部损伤。赵某某于案发当日到农安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7天,医嘱出院全休一个月,花销医药费人民币6741.73元。 【裁判要旨】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纵观整个打斗过程,赵某某因闫某某阻止其拉砂石用镰刀砍向闫某某,被闫某某抬臂挡折镰刀杆,镰刀头飞出。此时不法侵害紧迫危险性已基本消除,不法侵害程度降低到了最低限度。闫某某明知此种情况并未住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伤害手段将赵某某打伤,此种制止行为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其行为导致的损害结果亦不是重大损害,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故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据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闫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闫某某于判决生效10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人民币12097.08元。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闫某某不服,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闫某某与赵某某发生口角后,赵某某使用镰刀砍向闫某某头部,闫某某用左臂拦挡,镰刀把折断,镰刀头飞出。赵某某率先使用镰刀攻击闫某某,不法侵害的目的明显,且力度较大,已经严重威胁到闫某某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在这种情况下,不能仅因为镰刀头飞出就要求闫某某意识到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而且冲突仍在继续,赵某某仍有可能继续实施侵害行为。闫某某主观上具有防卫意图。闫某某面对赵某某直接使用镰刀的行为,用拳头加以阻止和还击,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赵某某轻伤二级、轻微伤的结果,也不属于重大损害。综上,闫某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不应承担刑事责任。故判决原审被告人闫某某无罪;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的诉讼请求。 【北京贯赢律师认为】北京贯赢律师认为,正当防卫制度是把双刃剑。司法适用中,存在只要发生死伤结果就是防卫过当的现象,导致刑法关于特殊防卫的规定一度成为“僵尸”条款,不利于体现司法的公平正义。相较于1979年刑法,现行刑法已经放宽了正当防卫的认定条件,唤醒被称为“沉睡条款”的正当防卫制度,向社会传递“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理念,依法保护正当防卫者的权益。 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适用条件,司法判断要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在判断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对象、意图、限度条件时,要充分考虑防卫人在防卫时的具体情形,精确的分析去评判防卫行为。要查明前因后果,分清是非曲直,确保案件处理于法相容、于理应当,于情相和。准确把握立法精神,严格认定标准,敢于认定正当防卫,体现司法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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