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屋不在征收范围,还能起诉要求被征吗【案情简介】2014年6月27日,H省X市W区人民政府作出《调整征收范围决定》,调整的征收范围不包括焦某的住宅房。焦某认为W区政府作出《调整征收范围决定》不应将其所有的房屋排除在外,且《调整征收范围决定》作出后未及时公告,对原房屋征收范围不产生调整的效力,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调整征收范围决定》。 【裁判要旨】X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W区政府作出的《调整征收范围决定》不涉及焦某所有的房屋,对其财产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焦某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没有利害关系,遂裁定驳回了焦某的起诉。焦某提起上诉,H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北京贯赢律师认为】北京贯赢律师认为,行政征收案件中,被拆迁人拥有正确的权利意识、特别是诉讼意识是非常重要的。但是要注意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具有诉的利益及诉的必要性,即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诉讼是公民权利,但人民法院会依法审查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对当事人权利义务造成影响?是否会导致当事人权利义务发生增减得失?既不能对于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影响视而不见,损害当事人的合法诉权;也不得虚化、弱化利害关系的起诉条件,受理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条件的案件,造成当事人不必要的诉累。 本案中,被告W区政府决定不再征收焦某所有的房屋,作出了《调整征收范围决定》。由于《调整征收范围决定》对焦某的财产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其提起本案之诉不具有值得保护的实际权益。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后,裁定驳回起诉,有利于引导当事人合理表达诉求,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
文章分类:
成功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