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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村民自治、社区改造”为名,实施集体土地征收被依法撤销!

我国对土地利用实施严格的管制政策,集体土地被征收为国有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实施征收前需先行取得有权利机关(含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的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批复。征收土地的批准权只属于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收回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