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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的效力认定 -北京贯赢律师事务所讲征地拆迁

主要案情:

2000年王青与苗庄村委会签订《山林使用权有偿转让合同书》,约定由王青有偿取得200亩山林使用权30年,合同规定了四至边界。2010年王青与郭晶晶(非苗庄村村民)签订《山林转换协议》协议互换了双方各自承包的山林。 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向对方付违约金1万元整,苗庄村委在证明处盖章,2020年200亩山林面临征收,大额补偿费成诉。

北京贯赢苗利国律师归纳焦点:

本案需要厘清王青与郭晶晶签订的《山林转换协议》是否有效,王青与郭晶晶签订的《山林转换协议》有没有侵犯苗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优先权。

北京贯赢苗利国律师观点:

王青与郭晶晶签订的《山林转换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又履行了20年,应为有效,接下来看看是否违反有关《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第三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1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流转价款、流转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主张优先权的,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在书面公示的合理期限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二)未经书面公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开始使用承包地两个月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规定,本案王青与郭晶晶转换协议系互换形式,且经过苗庄村委同意即经过发包人同意,互换虽未经公示但履行已有20年,早已过2个月优先权主张期,最终应认定本协议合法有效,200亩山林征收补偿款属郭晶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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