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协议,究竟是否有效?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协议,究竟是否有效?【案情简介】在北京顺义区某镇某村,有一处涉诉宅院,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编号为顺- 某乡某村集建(证)字第某号,最初登记在陈宇平名下。原本宅院内有北正房五间以及一间棚子,后来陈宇平将宅院转给了陈宇阳。 2004 年 10 月 8 日,陈宇平、陈宇阳、周丽、陈浩、刘兰作为一方,与林瑶、林萱就涉诉宅院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协议约定,林瑶、林萱以 44000 元的价格购买被告位于某村某路某号的房院一所,其中包含北房六间。协议签订后,林瑶、林萱依约支付了购房款,陈宇平一方也交付了宅院以及《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自此,林瑶、林萱一直占有并使用该宅院。值得注意的是,林萱是北京市顺义区某镇某村的农业户口,而林瑶则是城镇居民户口。 后来,林萱、林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2004 年 10 月 8 日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有效。林瑶还表明,在 2010 年 10 月 2 日,她已将自己在涉诉宅院享有的份额出售给了林萱,对涉诉宅院不再主张权利。 【裁判要旨】法院最终判决原告林瑶、林萱与被告陈宇平、周丽、陈浩、陈宇阳、刘兰于2004 年 10 月 8 日签署的《购房协议书》有效。 (一)购买人身份认定 在认定购买人身份时,虽然《购房协议书》中林萱的名字是手写添加的,但结合陈宇阳、陈宇平在2004 年 10 月 8 日出具的收条,上面清晰地写明收到林瑶、林萱的购房款,法院据此依法确认涉诉宅院的购买方为林瑶和林萱,并未采信被告提出的林萱只是介绍人的说法。 (二)合同效力判定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往往涉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问题。农村宅基地归村农民集体所有,农村房屋具有一定的社会福利性质,且与宅基地不可分割。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与特定身份相关联,原则上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在本案中,陈宇平、周丽、陈浩、陈宇阳、刘兰虽对林萱、林瑶提交的2010 年 10 月 2 日的《协议书》真实性存疑,却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该协议书是虚假的,也无法证实双方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况,因此法院确认该协议书真实有效。林瑶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已将其享有的涉诉宅院份额全部出售给林萱,此时林萱拥有了涉诉宅院的全部权利。鉴于林萱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涉诉宅基地全部份额仍保留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法院从维护市场交易安全、当事人合理预期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出发,综合考虑交易的自愿性、真实性、连贯性等因素,最终确认《购房协议书》有效。 【北京贯赢律师认为】北京贯赢律师认为,本案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分析 (一)证据细节的重要性 在处理类似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证据细节起着关键作用。就像本案,通过对《购房协议书》中林萱名字的形式以及收条内容等细微之处进行分析,成功确定了林萱的购买人身份,为后续判定合同效力奠定了坚实基础。律师在这类案件中,应协助当事人全面、细致地梳理证据,深入挖掘证据之间的内在联系,从而构建起有力的证据体系。 (二)法律政策的深入理解 深入研究与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政策,是准确处理此类案件的必要前提。律师必须透彻理解农村宅基地的权属性质、流转限制以及相关政策导向。在本案中,精准把握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一般情形,以及特殊情形下合同效力的认定标准,有效应对了被告基于法律政策提出的抗辩,切实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结果。 (三)合同履行及权属变动的影响 关注合同履行过程以及房屋权属变动情况,对案件的走向具有重大影响。本案中,林瑶将其在涉诉宅院的份额转让给林萱这一行为,使得宅基地最终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持有,这一关键变动成为影响合同效力判定的重要因素。律师在处理案件时,应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包括合同履行的具体细节和权属变化情况,进而为当事人制定出合理、有效的诉讼策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