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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滥用,公职人员如何沦为阶下囚?

权力滥用,公职人员如何沦为阶下囚?

案情简介

咱来讲讲发生在身边的一个真实案例。有位在政府部门工作的王主任,主要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本来这是个为城市发展做贡献、为百姓谋福利的重要岗位,可王主任却没能抵挡住金钱的诱惑。

有一家建筑公司,想要在城市里承接一个大型的道路修建项目。这个项目利润丰厚,但竞争也十分激烈。为了能在众多竞争对手中脱颖而出,顺利拿到项目,建筑公司的老板李总找到了王主任。李总先是请王主任吃饭,在饭桌上,他旁敲侧击地表达了希望王主任能在项目审批上“多多关照” 的意思。王主任心里明白李总的意图,可他并没有拒绝,反而半推半就地接受了李总的 “好意”。

之后,李总陆续给王主任送了几次大额现金,还承诺只要项目能顺利拿下,还会有更多“好处”。在金钱的驱使下,王主任丧失了原则。他在项目审批过程中,故意为李总的建筑公司大开绿灯,对其他竞争对手的优势视而不见,违规给李总的公司提供了很多便利条件。最终,李总的建筑公司成功中标了这个道路修建项目。

然而,纸终究包不住火。王主任的一系列违规操作引起了其他公司的怀疑,他们向相关部门进行了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迅速展开调查。经过一番深入细致的侦查,王主任受贿以及滥用职权的行为被一一揭露。

裁判要旨】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书中明确指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同时,王某某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违反规定处理公务,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又构成滥用职权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受贿数额巨大,滥用职权行为造成恶劣影响,依法应数罪并罚。”

最终,法院判决王主任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同时,对王主任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北京贯赢律师认为

北京贯赢律师认为,本案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分析

(一)受贿罪的认定要点

受贿罪的核心在于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并为他人谋利。王主任作为项目审批负责人,利用手中的审批权,收受建筑公司老板的现金,还为其公司在项目审批中提供帮助,完全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公职人员一定要清楚,任何利用职务之便换取私利的行为,都将触犯法律红线。

(二)滥用职权罪的判定标准

滥用职权罪强调公职人员不正当行使权力,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王主任在项目审批中,不按规定流程办事,违规偏袒特定公司,导致项目审批失去公平公正,损害了其他参与竞争公司的权益,也对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造成不良影响,符合滥用职权罪的判定。这警示公职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工作程序履行职责,不可肆意妄为。

(三)法律后果及预防措施

从王主任的案例可以看出,一旦触犯职务犯罪,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不仅失去自由,还要缴纳罚金,受贿财物也会被追缴。对于公职人员来说,要时刻保持廉洁自律,增强法律意识,坚决抵制各种诱惑。同时,单位也应加强内部监督管理,完善审批流程和监督机制,从制度层面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