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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万定金瞬间蒸发!只因合同里少了这句话?

30 万定金瞬间蒸发!只因合同里少了这句话?

案情简介

老林一直梦想着开一家属于自己的特色餐馆,经过长时间的考察,他看中了一处绝佳的店铺位置。这处店铺位于市中心的商业街,人流量大,周边配套设施完善,非常适合开餐馆。

老林与店铺的房东老王取得了联系,双方就租赁事宜进行了初步的洽谈。老王表示,这处店铺很抢手,有不少人都对它感兴趣,如果老林真的有意向,需要先支付30 万的定金,以此来表明诚意,同时也确保在约定的时间内不会将店铺租给其他人。老林心想,自己找了这么久才找到这么合适的店铺,可不能错过这个机会。于是,在没有多想的情况下,老林当场就给老王转了 30 万。

老王收到钱后,给老林写了一张收条,上面简单地注明了收到老林支付的30 万款项,但并没有明确这笔钱的性质是 “定金”。之后,老林便开始着手筹备餐馆的相关事宜,他找设计师设计装修方案、联系设备供应商采购厨房设备、招聘员工,忙得不亦乐乎。

然而,就在老林满心欢喜地准备大干一场的时候,意外发生了。商业街的管理部门突然发布了一项新的规定,对餐饮店铺的排烟、排污等环保要求进行了大幅提升。老林所看中的这处店铺,由于房屋结构等原因,很难达到新的环保标准。如果要进行改造,不仅需要投入巨额的资金,而且改造后的效果还难以保证。无奈之下,老林只能放弃在这里开餐馆的计划。

老林找到老王,希望能把之前支付的30 万拿回来。毕竟店铺还没有正式签订租赁合同,自己也还没有使用,而且是因为不可预见的政策原因才导致无法继续租赁。可是老王却拒绝了老林的要求,他认为这 30 万是老林支付的定金,现在老林单方面反悔不租了,按照规矩这钱就不能退。老林觉得自己很冤枉,他认为自己当初交钱的时候,双方并没有明确说这是定金,而且自己也不是故意违约,实在是政策变化导致没办法。双方为此争执不下,最终老林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裁判要旨】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判决书中提到:“根据法律规定,定金合同属于要式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且需明确款项性质为定金。在本案中,虽然老林向老王支付了 30 万款项,但双方并未签订书面的定金合同,老王出具的收条也未明确该款项为定金。因此,无法认定这 30 万具有定金的性质,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最终,法院判决老王应将30 万款项返还给老林。但由于老林在支付款项时未充分核实款项性质及相关约定,自身也存在一定的疏忽,对于因纠纷产生的诉讼费用等,老林需承担一部分。

北京贯赢律师认为

北京贯赢律师认为,本案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分析

(一)定金合同的构成要件

定金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特定条件。其一,要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约定通常难以认定定金关系的存在;其二,必须明确约定款项性质为“定金”,像案例中的收条未作此明确,就无法将款项认定为定金。这提醒大家,在涉及定金交易时,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并准确标明款项性质,避免权益受损。

(二)定金罚则的适用

定金罚则规定,给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但前提是定金合同合法成立。在老林的案例中,因不满足定金合同构成要件,不能适用定金罚则,所以老王不能以老林违约为由没收30 万。这体现了法律对定金罚则适用的严谨性,保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

(三)交易中的谨慎义务

老林在支付款项时,没有仔细审查合同条款,未确认款项性质,存在疏忽。在任何商业交易中,当事人都应尽到谨慎义务,仔细阅读合同内容,对不明确的条款及时提出疑问并明确约定。否则,一旦产生纠纷,即使最终能维护部分权益,也可能因自身疏忽承担额外成本,如诉讼费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