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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利益不能对抗公共利益

个人利益不能对抗公共利益

案情简介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村民董晓星的房屋土地被征收,事情已经过去20多年,依旧在维权路上.董晓星认为涉案房屋所在地块的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而丰润区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收其房屋,同时认为,丰润区政府作出的丰润政发〔2018〕9号《关于新丰小区项目未完成拆迁房屋征收的决定》(以下简称9号征收决定)亦存在多处违法情形,依法应予撤销.

该案经过多年周折,最终经最高院再审驳回董晓星的再审申请.

裁判要旨

案涉项目拆迁历时已20余年,项目涉及拆迁户较多,因部分拆迁户未拆迁,致使配套设施建设不能到位,返迁户长期不能返迁,影响了大多数拆迁户的利益,该项目亦被列为唐山市问题房地产之一.在此背景下,丰润区政府出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改善居民生活环境、保障多数人利益等方面考量,对涉案房屋进行征收,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另从在案证据和一、二审的审查情况看,9号征收决定虽存在适用全区统一的征收补偿方案等不规范之处,但基本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出于维护公共利益考虑,不宜否定其效力.

北京贯赢律师认为

北京贯赢律师认为,征收拆迁的基本原则应当遵循《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这是保障农民利益的根本,只要在征收过程中,可以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提高生活水平,就是可以接受的.至于政府在征收程序上存在的一些瑕疵,不影响百姓实际利益的情况下,并无大碍,同时,如果大部分百姓均已签订协议,却因为极个别的"钉子户"导致常年无法回签,会影响到更多人的切身利益.在这种情况下,个人利益不能要让步公共利益,更何况,董晓星也可以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老百姓过好自己的日子就是最大的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