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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业秘密侵权?商业秘密一直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商业秘密的价值不断上升,近年来,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时有发生。本文将为您介绍什么是商业秘密侵权,以及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特点 (一)侵权者主要为离职员工 从以往的案件看,大部分侵权行为均有企业离职员工的参与,其原因是权利人对商业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只有熟悉情况的员工才知道商业秘密存储位置以及获取商业秘密的途径。AMD首席诉讼律师吉尔·斯科比(Jill Scoby)曾说过:“每位AMD员工的离职可能就带走了几百万美元的商业机密。AMD有责任确保这些商业机密仅留在了员工的脑子里,而不是被员工或者其新单位利用或披露。”绝大部分员工离职后,都是继续从事与原单位相同的行业,因此有可能产生一系列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侵权隐蔽性强 企业商业秘密的内容多以电子文档的形式保存,侵权人往往在他人不在场或不注意的情况下实施侵权行为,导致侵权证据难以搜集。权利人发现市场上突然出现竞争者才意识到商业秘密受到侵犯,却难于提供相应的证据。另外,商业秘密多以文档形式存在,侵权人既容易藏匿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也容易在短时间内销毁相关证据。 (三)侵权人不配合,导致取证困难 因侵权证据隐蔽,侵权人认为违法行为不可能被发现,或想设置障碍以掩盖其违法行为,在律师甚至法院工作人员调查取证过程中总是极力否认,并采取各种手段干扰妨碍调查取证活动。 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主观要件 认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成立要求侵权人的心理状态为主观故意。对于直接侵权以及第三人明知情形下的侵权,主观故意是显而易见的,而如何理解第三人间接侵权时的“应知”存在一定的争议,主流理论认为应知是推定的明知,即第三人应知情形下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状态属于推定的故意。具体而言,只有侵权人故意侵犯商业秘密时,才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如果因为盗窃财物,但财物刚好为存储商业秘密的介质,并不能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 判断商业信息是否属于商业机密,需要满足以下三个要件: (1)不为公众所知悉。这里的公众是在该商业信息领域内的人,而不是泛指市场中所有的人 (2)具有商业价值,不管是现在还是未来能够给权利人带来利益,都应当认为具有商业价值 (3)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商业秘密之所以成为秘密,需要权利人主动予以保护,权利人必须证明自身主动采取过措施以防止信息泄漏。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以下三种: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以及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这些商业秘密的行为; (2)行为人违反保密义务,将其掌握的商业秘密予以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以及与此相关的教唆、引诱、帮助行为。 (3)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来源不合法的情况下,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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