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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饲养场拆除是否构成违法行为?2019 年X月X日,山东省某市国土资源局某国土资源所作出《巡查发现违法行为报告表》,并作出《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当事人为张某某,基本内容为2019年张某某未经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建养猪场。2021年1月,某市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先后以接到举报为由对张某养殖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同年,某市农业农村局作出《办理张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及2021年X月X日,某街道办作出《某街道办事处办理张某某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以该养猪场负责人张某未采取有效整改行动,无视行政单位发出的整改通知和限期自行拆除公告。对此,按上级指示精神由某街道办事处牵头,某镇、自然资源规划局、公安局、司法局、城管局、生态环境局、林业局、农业农村局共近100多名执法人员,对张某养猪场存在污染限期整改拒不执行的问题进行了依法全部拆除,张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贯赢律师事务所法律观点 在本案中,当事人张某从当地荒山租赁了一块土地用于经营养殖,但是当地行政机关却以当事人所建猪舍为违法建筑决定予以拆除并实行了强拆。贯赢律师认为,在本案中,当事人张某的养殖场并不能认定为违法建筑,一是从程序方面来讲,认定违法建筑要经过相关机关的认定,并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一系列程序。二是从实体上来讲,国家鼓励发展养殖业,在荒地养殖并不需要办理相应的审批和土地转用手续。因此,涉案养殖场并不能认定为违建。 |